从人性的同一逻辑推不出作为历史开端的主奴斗争逻辑
福山把“追求精神承认”视为人为之人的最本质特征,或曰普遍人性,那么既然如此,也就很难解释其在书中所描述的人类历史开端时期的状况,即在人类的生死决斗中,成为主人的一方,表现了追求精神承认的顽强意志;而成为奴隶的一方却没有这样的意志,如福山所言,他们“屈从于怕死的本能”。如此一来,这里的逻辑矛盾也就产生了,即如果肯定上述普遍人性的存在,那么势必导致对奴隶是人的否定;反之,如果肯定奴隶也是人,那么也就必然造成对上述普遍人性的否定。为了避免这一逻辑矛盾,福山在理论上作了这样一种处理:承认主人和奴隶都是人,即都具有普遍人性。但这种人性,对主人而言是一种现实存在,而在奴隶那里则是一种潜在存在。[13]然而这一辩解仍然没有解决问题,即在历史的开端处,主人为什么生来具有人性的现实性,而奴隶却没有。从辩证论的观点看,潜在与现实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现实是以潜在为前提,通过扬弃,并赋予其外在直接性的存在。从潜在到现实是事物发展的客观逻辑。如果如福山所言,主人生来就具有人性的现实性,那么岂不是有违事物发展的客观逻辑。如此一来,这种与客观逻辑不符的观点,也就只能是一种虚假意识。
需要指明的是,最早论述主奴关系理论的是黑格尔。他指出主奴区分不仅在于二者自我意识觉醒程度的区别,而且还在于二者力量的悬殊,即“主人既然有力量支配他的存在,而这种存在又有力量支配它的对方(奴隶),所以在这个推移过程中,主人就把他的对方放在自己权力支配之下”[14]。这里的“力量”所指为何,黑格尔语焉不详。马克思从这里出发,对其加以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确认。在马克思看来,这里的“力量”及其对比是指两个物品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即“我的物品对你的物品所具有的权力的大小”。马克思指出,这种权力的大小,“当然需要得到你的承认,才能成为真正的权力。但是,我们互相承认对方对自己物品的权力,这确是一场斗争”[15]。于是,这样一来,马克思也就揭示了主奴关系的本质,即主奴关系是以物品拥有权的大小为前提的、通过斗争借以获得承认的一种社会物质支配关系,而非福山所言的作为固有人性两种不同表现形式(潜在与现实)的斗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