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生命共同体休戚与共
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比人类共同体更为广阔复杂的共同体,是由地球上所有的人类成员与非人类生命成员组成的地球生命的大家庭,它既包含作为主体的人类,也包括作为客体一部分的非人类生命。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一种生命共同体,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命利益与非人类生命利益相互依存的整体,它们共同存在于同一个地球之上,相互关联。自然的命运就是人类的命运,伤害大自然就是伤害人类自身,自然之死必然带来人类之死,这是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
所有的生命物种都是生命主体,都有自己的生命权益,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生存权益与人类生命的利益处于一种血肉相连的关系之中。人类生命的延续,依赖于自然界所有的非人类生命物种提供的生物资源和健康的生态环境,所有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繁衍和延续已经不再是纯粹的自然形态和自为状态,而是日益受到人类实践活动的深刻影响,依赖于人类对自然界的约束和调控行为。当人类只为了自身利益而不顾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利益时,就会破坏生命系统的稳定与和谐,既损害了其他生命形式的生存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利益。从价值论意义上说,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各种非人类生命物种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关心。
1915年,法国思想家施韦泽提出“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在他看来,以往伦理学的缺陷在于只处理人和人的关系,然而伦理学所要解决的真正问题却是人对世界及人对所有生命的态度问题。当人把植物、动物和人的生命都看作是神圣的,并能够帮助处于危急中的生命时,他才可能是伦理的,因为生命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施韦泽试图重建自然和伦理之间的联系,他提出的基本伦理要求是: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并对生存于自己之外的所有生命抱有同情之心。他对善恶本质的认识是:“善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2]在施韦泽看来,不懂得敬畏生命,人类就会陷入盲目的利己主义之中,不仅对其他动物肆意作践,毫不掩饰残忍,而且在同类之间挑起战乱,甚至大规模毁灭自己的同类,这意味着真正的伦理精神的丧失。因此,只有体验到对一切生命负有无限责任的伦理学才更具有思想价值,才更表明人类道德的进步。施韦泽提出的敬畏生命思想一直以来都是环境伦理的支撑理念。
其实,在2000多年前的中国儒家哲学中就有敬畏生命的思想观念。儒家创始人孔子,从一开始便对天有一种很深的敬意。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论语·季氏篇》)理解孔子的天命思想,“天命”虽然是具有形而上意义的必然性,但还保留着“命令”的某些含义。天不是绝对的神,已经转变成具有生命意义和伦理价值的自然界。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万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篇》)这里所说的天,指的就是自然界。四时运行,万物生长,指的是天的基本功能,其中“生”字,则明确肯定了自然界的生命意义。天之“生”与人之“生”是密切相关的,人应当像看待天的生命法则那样看待一切事物。孔子还说“智者乐水,仁者乐山”(《论语·雍也篇》),他把自然界的山、水和仁、智这种德性联系起来,这不是一种简单的比附,而是表达人的生命存在与自然存在有着内在关联。从孔子思想中折射出来的一个重要观念,就是对天即自然界有一种发自内心深处的敬仰和深爱。
孔子以来的儒家都有敬畏天命的思想,宋代哲学家张载将其发展为乾坤父母之说,人对自然界就如同对待父母那样有一种亲近而敬畏之情,使孔子的畏天命思想更有生命情感的意味。张载《西铭》的第一句话是“乾称父,坤称母,予慈藐焉,乃混然中处。”蒙培元先生的解释是:“乾、坤就是天地,天地就是自然界。而人则处于天地的中间,就如同幼小的孩子,‘浑然中处’则说明人与天地自然界是不可分的,同处于一个无限的生命整体之中。”[3]
畏天命的逻辑展开就是敬畏生命。但是,无论是中国古代哲学家张载,还是西方现代思想家施韦泽都没有把敬畏生命当作一个具体的伦理法则,也从未对这个观点进行翔实缜密的学术阐释。他们描述的是人类与自然宇宙生命息息相关,对自然生命应具有的伦理态度。对生命的敬畏并不是依靠规范的调控,也不是通过社会的干预,而主要诉诸个人对生命的信仰。能够敬畏生命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所在,正是通过对其他生命的关爱、体验和感悟,使人的存在获得了一种比其他生命存在更宽广的纬度,使人感受到了整个世界的存在,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升为一种有教养的精神关系,从而赋予人的生命本质以更高意义。敬畏生命强调的不是不允许利用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命价值,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不可避免要以牺牲其他物种的生命为代价,但是,在什么情况下伤害和牺牲其他物种生命是需要慎重选择的,这就使人对其他物种的生命负有伦理责任。作为伦理的生命,人应该始终努力尽可能避免随意地、过于功利地损害其他生命。敬畏生命是我们对世间万物应该采取的一种伦理态度,它不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主要是一种内在的德性追求,它的目标是:“实现进步和创造有益于个人和人类的物质、精神、伦理的更高发展的各种价值。”[4]一个有道德教养的人对待所有生命都应持敬畏的态度,这种态度有别于宗教信仰,他只是一种尊重生命、爱护自然、保护自然的道德品质,引导我们过一种真正伦理的生活,现代人确实需要这样一种品性。(https://www.daowen.com)
联系当下讨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的时代背景,还是应清醒认识到,人类命运共同体既然只是价值共同体,决定了它并不具有规范性作用,至多是对规范具有引导性作用,其形成的自生自发性多于组织建构性,因此,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仅限于对人类同呼吸共命运这一共同价值的提倡、塑造和引领。
【注释】
[1]周安平:《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探讨》,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4期。
[2](法)阿尔贝特·施韦泽:《对生命的敬畏——阿尔贝特·施韦泽自述》,陈泽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8-129页。
[3]蒙培元:《张载天人合一说的生态意义》,载《人文杂志》2002年第5期。
[4](法)阿尔贝特·施韦泽:《对生命的敬畏——阿尔贝特·施韦泽自述》,陈泽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