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介着的特殊性和普遍性
关于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学说的推理关系的批判,我们先来看他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02和304节内容的讨论。这两节强调了一个典型的推理:市民社会的各个集团和单个人的利益作为特殊性一端,通过私人等级要素和行政权共同发挥的中介作用,扬弃自身的极端性,与作为普遍性的王权、国家或政府融合在一起。中介因素最初的抽象地位在推理过程中成为一种“合乎理性的关系”[11]。这是“市民社会-私人等级要素-行政权-国家”的推理,但马克思否定了推理过程的成功,因为在这种推理中,私人等级要素和行政权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中介因素,都以自己的方式改变了各自代表的极端的真实面目,将一个虚假的极端呈现在另一个极端面前以寻求统一。
具体来说,在“市民社会-私人等级要素-行政权-国家”推理中,私人等级要素将市民社会转化为“缩小了的人民”反映出来,它消除了市民社会的无机性,用少数政治家或一个有确定人数的委员会(即两院成员)代表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这样做似乎是出于“国家理由”:“因为立宪君主制只能同缩小的人民融洽相处。”[12]“缩小了的人民”是对市民社会的神圣化,也是对它的抽象。这导致真正的市民社会在国家面前隐退不见,或者成为一种观念。另外,行政权将国家转化为“扩大了的政府”[13]反映出来,单一的、不可触摸的君王被转换成“一批受限制的、可以捉摸的和身居要职的人”[14],也就是国家高级官僚,他们是君王的世俗化或经验化。行政权对国家的这种转化,也导致了“真实”的国家在市民社会中隐退不见,成为人们心中的彼岸之物或纯粹的观念。这也是一种抽象。马克思说:“行政权是君王这一方的政治国家抽象,等级要素则完全是市民社会这一方的同样的政治国家抽象。这样一来,中介作用就好像充分实现了。两个极端都摆脱了各自的偏执性,它们各自的特殊本质的火焰相互交融……于是,合乎理性的关系,推理,就似乎完成了。”[2]马克思在这里所用的虚拟语气表明事情是适得其反的。中介环节没有发挥出它们的中介作用,它们直接代替了它们所代表的极端参与到推理过程中。换言之,社会的中间等级并没有如实地向国家反映出市民社会的真实面貌,也没有如实地向市民社会反映出国家的真实情况,一切真实的内容都在中间等级中被“篡改”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即使能够达到统一,也是与一个虚假的对方达到的虚假的统一。
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矛盾并没有消除,而是被转移了。由于私人等级要素是市民社会的抽象,行政权是政治国家的抽象,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就通过推理而被转移到私人等级要素和行政权这两种中介因素之中。这两种因素都属于立法权内部环节,因此这种冲突就成为立法权的内部冲突。马克思说:“看来,这里还可能存在的唯一对立,就只是两种国家意志和两种代表之间、两种流射体之间、立法权的政府要素和等级要素之间的对立,因而也就是立法权本身内部的对立。在这里,‘共同的’中介作用似乎也非常适合于这两个要素一争上下。”[15]可见,在这里黑格尔寄予重望的“特殊性-中介-普遍性”推理已经不再成为推理了。然而,更复杂的是,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矛盾不仅被转移了,而且还以相反的形式表现了出来。由于“市民社会-私人等级要素-行政权-国家”的推理现在只剩下“私人等级要素-行政权”,私人等级要素与行政权成为两个相互对立的极端,它们需要寻找一个新的中介来消除相互之间的矛盾,达成统一。马克思经过分析,发现市民社会不适合做这种新的中介,因为它在立法权中没有自己的地位,只有君主制原则适合,因为它们既然代表了整个国家,也就代表了市民社会。[16]于是原来的推理形式就转变成了新的推理形式:“私人等级要素-国家-行政权”,原来的中介成为极端,原来的极端反而成为中介,这是马克思所说的“在吵架中调解人成为吵架人,吵架人成为调解人”的荒谬情况。[17](https://www.daowen.com)
事已至此,马克思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到底有没有证据表明等级要素能够起着中介作用?1842年,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第一次召开,有些人坚决反对等级制,认为等级代表只能实现特殊利益,但不能实现普遍利益,并质疑:现代社会是否还存在等级?按等级来划分社会的做法是否已经过时了?[18]这些问题本身也是当时马克思在思考的问题,这一点可以从他的《克罗茨纳赫笔记》中看出来。从黑格尔国家学说的推理的角度来看,黑格尔一方面以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对立为前提,但另一方面又试图通过一些外在的中介因素来协调它们,这样他就不得不赋予等级要素多重自相矛盾的规定:为了国家利益,它必须被规定为市民社会的对立物,为了市民社会的利益,它又必须被规定为国家的对立物。如此一来,等级要素作为中介,就成为像“木质的铁”一样自相矛盾的东西。[19]例如在黑格尔对议员等级的规定中,议员一方面必须代表区乡组织和同业公会的特殊利益,但另一方面又必须“在实质上”维护国家利益,不能为区乡组织或同业公会的特殊利益反对普遍利益。马克思说,议员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黑格尔“怎样有意无意地抛弃事物的固有特征,怎样给具有局限形式的事物加上与这种局限性相反的意义”[20]。这些都说明了等级要素的中介作用更多是一种被虚构的功能。在形式逻辑的推理中,中项被赋予多重规定是一个大忌,因为它会导致“四概念错误”,黑格尔的国家学说赋予作为中介环节的等级要素以多重的规定,是导致等级要素丧失中介作用的重要原因。
总之,在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如果需要借助作为第三方的、独立的中介因素来使它们达成统一的话,那这本身说明它们彼此是相互分裂的。市民社会和国家处于分裂和对立状态,国家只是在符合自己的尺度的形式之下才能容忍市民社会的存在。这是欧洲近代社会的一种现实,同时也是黑格尔国家学说的重要前提。正因为特殊性和普遍性在推理中是相互对立的,它们甚至是这个推理被提出来的前提条件,所以,无论中介因素是发挥着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都不能根本地消除这种对立,而只能使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被不断地复杂化,认为等级要素能够统一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不过是“立宪国家批准的法定的谎言”[21]。
不过,上述的讨论都是在这样一个前提下进行的:国家是一种现实的普遍物,在“特殊性-中介-普遍性”的推理中,普遍性是作为普遍性而发生着作用。但是现在,我们不得不继续追问:与特殊性相分裂和对立的普遍性,是否还是真正意义的普遍性?与市民社会处于相分离和对立的关系的国家,是否真正作为普遍物而起着作用?在马克思看来,答案是否定的。真正意义的普遍性必然与特殊性处于统一关系中,与特殊性相对立的普遍性必然不是真正意义的普遍性。但如此一来,普遍性就将在推理中缺失。那么这会导致什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