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度的失衡
当社会出现共享危机时,许多媒体的报道都意识到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问题,例如《“共享”:重在制度完善、细节落实》《共享发展需要制度支持》《发展共享单车仍需制度补位》《单车共享,亟须优化制度设计》等文章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下面我们将侧重于从制度博弈的视角分析出现共享危机的原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过程实质上是利益相关方之间博弈的过程,这些利益相关方主要涉及制度的制定者、制度的执行者、制度的受影响者以及制度的监督者,需要强调的是制度相关方都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人有嫉贤妒能的天性,故发现新方式和新秩序的危险,历来不亚于寻觅未知的水源和沃土,此乃人皆善于指摘而非褒扬他人的行为使然。”新制度的产生就像开疆拓土一样为人们的生活创造新方式和新秩序,制度的制定者从一开始就应该准备接受人们的指摘。同时,制度的制定者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不应该以人的美德作为前提,而应该刻意防止人作恶,“关于人类,一般地可以这样说:他们是忘恩负义、容易变心的,是伪装者、冒牌货,是逃避危难、追逐利益的”。制度的制定者也存在作恶的可能性,他们也同样具有逃避危难、追逐利益的本性。一般来说,制定制度的人不应该是制度的执行者,如果二者合一,那么他们就会在制定制度过程中把自身利益放在其中,从而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获利,造成一系列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不遵守法律,尤其是立法者本人所为,便树立了恶劣的先例;在城市里日日都有新的侵害,于统治者最有害。”在共享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制度的制定者首先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表现为制度的供给不足,制度需要及时补位。
制度的执行者时刻面对反身性的困境。反身性的概念首先由索罗斯提出,他认为人的认知功能和参与功能之间相互作用,“认知功能旨在提高我们的理解,而参与功能则意在影响世界。……这两种功能是互相交织的,只要它们互相交织便会互相产生影响。我把这种相互影响称为‘反身性’”。简单来讲,一个人对于事件的认知与事件的结果之间相互影响,就制度的执行者来说,他对于制度的理解与执行制度的结果之间相互影响,二者之间往往会出现远离均衡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当制度执行的结果远离执行者的认知时,执行者就会依靠自身的认知采取行动,从而对于制度执行的结果发生作用;另外,制度执行的结果也会改变执行者的认知,二者之间相互影响。反身性问题同时也可以表现为,当一种制度需要约束制度执行者自身的时候,他对于制度的认知就会改变制度执行的结果,简言之,制度的执行者很可能成为制度的破坏者。“一个政体不论是怎样构成的,如果其中有一人不服从法律,其他一切人就必定要受其摆布。”(https://www.daowen.com)
制度的受影响者也在制度博弈过程中承担重要角色,他们不是完全被动的,而是主动的参与者,他们在制度博弈过程中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体到共享制度的运行而言,制度的受影响者既包括提供共享产品的企业,也包括共享产品的消费者。对于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我们不能作简单的道德评价,也不可能通过道德来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只要制度存在漏洞或者灰色地带,企业或者消费者就会利用这些漏洞或灰色地带为自己谋利。例如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如果政府管理部门不作出相关的制度安排,企业出于节约运行成本的考虑就不会采取行动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消费者出于自身出行方便的考虑就不会浪费时间寻找共享单车的停放点。再比如共享单车骑行责任的认定,如果没有相关责任的认定办法和细则,消费者就会把责任归之于共享单车的故障,企业则会把责任归之于消费者的疏忽,双方就会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的状况,造成社会矛盾的积累,影响社会和谐。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进行监督,缺乏监督的制度将形同虚设,制度的监督者也参与到制度博弈过程之中。制度的监督可以以公权力的形式来运作,也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形式来运作。制度监督是以制度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如果一切都是在黑箱之中操作,信息存在不对称的情况,那么制度监督也很难发挥效用。在信息技术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出现的共享经济业态将会深刻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绿色智慧出行将会成为大家可以期待的未来。共享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度供给,制度的监督可以有效保障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制度的监督者也有个人的利益参与其中,例如媒体具有制造舆论的功能,于是它们就会追求新奇独特、吸引眼球,把某些极端事件放大,在某些例外事件聚焦,某些媒体的炒作会影响大家对于事情本质的判断。由此可见,制度的监督者也需要在一个整体框架之中执行自己的职能。“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使受到制度影响的人真正成为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者有利于建立制度的反馈调节机制。这种反馈调节机制正是我们所谓的监督发生作用的整体框架,监督者受到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影响,同时对于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能够产生有效的反作用。只有这样,制度才能有效平稳运行。
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受影响者和监督者共同参与制度的博弈,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面临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参与博弈各方的最佳选择和最终结局不一定相同。从参与制度博弈各方的最佳选择来看,制度要为各方的利益提供充分的保障,每一方的利益都能在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但是这只是从各自视角出发的理想,不是现实。在现实中,制度的制定往往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制度错位和缺位现象普遍存在。制度的执行也存在对于制度的理解和解释问题,尤其是对于新事物,边界模糊,难以界定的情况普遍存在。对于制度的执行者而言,“法无规定不可为”;对于制度的受影响者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于是在没有比较明确清晰的制度约束的情况下,相关的社会活动领域将会乱象丛生,这种情况正是目前共享经济面临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