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构成的共同体
马克思虽然没有从总体上用共同体概念来说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但曾用资本家的共同体、货币共同体、交换共同体、劳动共同体等来说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构成的一些主要环节。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生产交换价值为目的。资产阶级的国家则是一种虚假的共同体。
在手稿的《货币章》中,马克思称货币本身就是共同体。因为作为资本,“货币本身就被规定为这个生产过程的特殊要素”,而“交换价值构成货币实体,交换价值就是财富”[19]。在资本主义的时代,人的贪欲因货币作为一般形式的财富而膨胀,资本家以资本增殖为唯一生产目的。马克思说:“货币欲或致富欲望必然导致古代共同体的瓦解。由此产生了对立物。货币本身就是共同体(Gemeinwesen),它不能容忍任何其他共同体凌驾于它之上。但是,这要以交换价值的充分发展,从而以相应的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为前提。”[20]马克思认为作为资本的货币属性是不同的:“作为资本的货币是超出了作为货币的货币的简单规定的一种货币规定。这可以看作是更高的实现。”[21]而资本作为共同体形式也不同于货币,它主要体现在资本主义生产当中。
在《资本章》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要使货币财富有可能转化为资本,一方面,就要能找到自由的工人,另一方面,就要能找到这样的生活资料和材料等,这些生活资料和材料原先在这种或那种形式下是那些现已丧失自己客观条件的人们的财产,现在同样也变成自由的、可以出卖的了。”[22]马克思认为:“劳动工具的情况也是一样。货币财富既没有发明也没有制造纺车和织机。但是,纺工和织工一旦同自己的土地相分离,他们就连同自己的纺车和织机一起落入货币财富等的统治之下了。”[23]而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和以这种交换价值的交换为基础的共同体掩盖了资本家剥削的真相。
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论及地主与资本家时,马克思就使用了劳动的共同体、资本家的共同体概念。他说,随着奴隶转化为自由工人即雇佣工人,地主通过租地农场主本质上已变成普通的资本家,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必然要成为地主。“共同性(Gemeinschaft)只是劳动的共同性(Gemeinschaft)以及由共同的资本——作为普遍的资本家的共同体(Gemeinschaft)——所支付的工资的平等的共同性(Gemeinschaft)。相互关系的两个面被提高到想象的普遍性:劳动是为每个人设定的天职,而资本是共同体(Gemeinschaft)的公认的普遍性和力量。”[24](译著中Gemeinschaft即共同体被译成共同性,不精确。——引者注)马克思揭示了劳动者的共同体是付出自己劳动、受剥削的共同体,资本家共同占有资本,共同剥削工人、支付低于工人劳动付出的报酬,它们就成为普遍的资本家的共同体。
在1844—1845年写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则提出打倒作为国家传统权力的这种虚幻共同体。他们追溯人与社会的历史发展时指出:个人自主活动的条件与交往形式“这种发展是自发地进行的,就是说它不是按照自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制定的共同计划进行的。”“甚至在一个民族内,各个人,即使撇开他们的财产关系不谈,都有各种完全不同的发展;较早时期的利益,在它固有的交往形式已经为属于较晚时期的利益的交往形式排挤之后,仍然在长时间内拥有一种相对于个人而独立的虚假共同体(Scheinbare Gemeinschaft)(国家、法)的传统权力,一种归根结底只有通过革命才能被打倒的权力。”[25]
综上所述,手稿阐述了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劳动者创造的共同体,亚细亚、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的公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资本家的共同体,其内容相对完整,只是没有充分阐述封建的所有制形式。
对马克思来说,共同体显然不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时,着眼于个体与群体组织的关系使用了共同体概念,故个体与共同体是一对范畴。这有别于个人与阶级的关系分析。共同体也不是马克思用来直接对经济的社会形态分析,故把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形态附会于社会三形态或两阶段是不合适的。所以,笔者不赞同国外有些学者的论点。例如,日本学者望月清司在其严谨而出色的著作《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1973年版)的结语中说:“研究方法不同,世界史也完全可以描绘成‘从共同体到市民社会’两个阶段。在这里,马克思关于‘从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到正史’的构图显然属于这一两个阶段的认识。”“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从马克思历史理论中发现一个可能的构图,这就是共同体—市民社会—社会主义(本来,我想用‘自由人的联合体’来取代最后的‘社会主义’,但还是遵循了通常的理解)。显然,这是一个有关劳动者集结形成的发展图式。”[26]望月清司在书中还提及:与共同体相区别的市民社会也只能是一个共同体,“如果马克思有无限的时间去完成自己的历史理论”,他或许“附带给‘奴隶制或农奴制’、封建‘共同体’以及封建‘土地所有’等问题以一些具体规定”[27]。然而,他仍偏爱自己的表述。而美国学者吉尔德在《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修改和共同体》的第一章《社会本体论:个人、关系和共同体的发展》中,简略地阐述(并引证马克思的两段话)后,称“在《大纲》中马克思通过三个社会阶段来回溯这一发展:(1)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2)资本主义;(3)未来的共产主义。”其对应的“社会关系可以被描述为:(1)共同体;(2)个性和外在的社会性;(3)公共个性”[28]。看来,这都是把共同体视为人类社会一大历史发展阶段。但这些解释太过抽象,舍弃了很多历史现象。马克思想要探讨的“世界历史”毕竟太复杂了。
困难是,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对共同体类的概念下过定义,也没有集中的专门论述。但只要我们根据人类社会历史的客观发展过程对照研究手稿,同时从个体与共同体关联的视角来讨论问题,就可以增加一种视角来理解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这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共同体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联系,共同体与马克思主义体系的隐性内生关系。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3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4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5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59页。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63页。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80页。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1页。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2页。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2-49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3页。(https://www.daowen.com)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3-49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6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67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6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68-46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4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1、173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4-175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6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00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02-503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96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04页。
[26](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韩立新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00页。
[27](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韩立新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03页。
[28](美)吉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修改和共同体》,王虎学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