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共同价值安全构筑主体基础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共同价值 安全构筑主体基础

不论何种安全,安全态势本质上是关系性的,即任何国家的安全都不是绝对独立的。即使在全球化之前,全球安全或人类共同安全并未成为一个国际社会关切的问题,地区安全也已经被许多国家所重视。在进入全球化时代之后,安全问题的界限更是从主权国家不断向地区层次的安全、全球层次的安全扩展。自世界范围内的去殖民化运动以来,地区层次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政治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冷战结束更是让地区安全成为国际安全关系的一种流行模式。巴里·布赞用“安全复合体”来形容这种模式,它是“一组单位,它们的主要安全化进程、去安全化进程或两者如此紧密地相互联系在一起,以至于不能把它们的安全问题彼此分割开来合理地进行分析或解决”[2]。而且,巴里·布赞还认为,冷战以及冷战结束后,安全复合体都在国际安全关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如亚洲的南亚地区安全复合体、东北亚地区安全复合体、东亚复合体、横跨亚非的中东地区安全复合体、美洲的北美洲地区安全复合体(以美国为中心)、南美洲地区安全复合体、欧洲的欧洲联盟等。不过,从类型上来看,这些地区安全复合体可以说都是传统安全复合体或传统安全共同体。在此,我们强调安全复合体或安全共同体之目的是要表明,即使传统安全问题也突破了国家的界限,将安全的行为主体和价值主体局限为国家是片面的。

从国际安全形势来看,一方面传统安全共同体正在遭遇“安全困境”,即传统安全共同体在维护和构建地区层次的安全上表现乏力。另一方面非传统安全共同体的作用愈发重要。有学者还指出,如果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合作,能超越利益认同阶段而进入制度性认同甚至观念性认同的阶段,行为体共同的合作预期将会更加强烈,合作的范围和水平也会得到扩大和提高,从而最终促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3]不仅如此,如果能基于共同价值形成更广泛的价值共识,地区安全共同体的形成还能最终促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国家安全的价值标的是国家的基本价值。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国家都是安全共同体中的重要行为主体和价值主体。但是,在面对人类共同价值安全威胁以及寻求共同价值安全的过程中,非国家行为体——包括地方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智库等将发挥重要作用。可以肯定的是,随着金融危机、生态环境问题、公共卫生问题、跨国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等人类共同价值安全威胁因素越发突出,非传统安全共同体已经成为传统安全共同体之外的、构建地区层次的安全乃至全球层次的安全的重要力量。随着安全的边界扩展到全球层面,安全的行为主体和价值主体已渐渐清晰起来,那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

正如习近平所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这些共同价值的创造和实现是全人类实现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背离和践踏共同价值是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做法,在本质上是反人类的。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不仅承认人类共同价值的存在,而且还告诉我们:创造和实现人类共同价值的理念和设想实际上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中早已得到确认,而能将人类共同价值变成现实价值的主体只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

其实,“共同体”作为人类的一种存在方式是由人是社会存在物的本质决定的。从基于血缘形成的氏族共同体、部落共同体,到基于生活方式、居住地域、文化心理等形成的民族共同体、国家共同体,再到基于共同价值形成的安全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人类无不是以共同体的方式存在。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就曾这样描述人类社会共同体的发展:“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为和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作为在相同的方向上和相同的意向上的纯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地缘共同体可以被理解为动物的生活的相互关系,犹如精神共同体可以被理解为心灵的生活的相互关系一样。”[4]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一种地缘共同体,也是一种精神共同体。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地球公民等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成员,而真正将他们联结起来不仅需要人类共同价值,更需要在价值实践活动中凝结而成的价值共识。实际上,实现人类共同价值、构建人类共同价值安全与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同构过程。而且,安全本身作为一种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价值创造者,也是价值享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