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性与共识
从马克斯·韦伯到哈贝马斯,合理性问题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合理性即合乎理性。理性概念一直以来是哲学尤其近代西方哲学探讨的基本论题,马克斯·韦伯深刻意识到了这一源自哲学的思辨性概念的复杂性,并从社会行动着手洞见到理性的不同类型,把理性区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那么合理性就是指社会行动合乎这两类理性(这里的行动是广义上的,也包括言语行动)。哈贝马斯从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中洞悉到了韦伯合理性思想对构建自身规范性理论的巨大潜能和价值,通过对韦伯理性概念的有效改造,提出了交往理性概念,从而为理性与共识之间搭建一座桥梁。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不同类型的理性与认同之间的关系。
工具理性是内在于目的行动中的理性,目的行动如果合乎工具理性,即为目的合理行动。工具理性是由韦伯原创性地提出并被哈贝马斯加以发展的概念。起初工具理性是作为社会行动的形容词被给出的,是指“决定于对客体在环境中的表现和他人的表现的预期;行动者会把这些预期用作‘条件’或者手段,已实现自身的理性追求和特定目标”[2]。简单地说,工具理性是指“完全理性地考虑并权衡目的、手段和附带后果”,因此,工具理性也就是为了实现任何给定目标而对最恰当手段的合理选择,合理选择的根据是客观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工具理性涉及的是主体对客体的理性控制能力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效力。因此,合乎工具合理性关涉的是主体与客观世界的关系,他者也只是作为客观世界的一部分与主体发生关系。即使在博弈性的策略行动中,也只是把原本作为不变量的条件转化的可变的条件。合乎工具理性的目的行动只与行动主体的目的有关,而与其他主体的目的无关。即使有关,这种行动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同时只是作为其目的合理性行动的环境和约束性条件。因此,这种工具理性本身无关乎主体间共识的形成。由于这种行动只考虑目的及相应的后果,而没有考虑这种目的及后果对其他主体的影响,还有可能产生冲突。因此,要化解冲突,就要考虑不同主体目的选择及其形成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主体选择何种目的受多种因素的决定,既有情感、情绪和传统、习惯等非理性因素,也有自觉意识到的价值等理性因素。关于目的与价值合理性问题,既涉及目的是否与价值一致的问题,也涉及价值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前者涉及目的是否充分地体现和表达了价值,后者涉及价值本身是否体现和满足了主体的真实需求和意义的实现。我们把与价值相关的理性问题统一归为价值理性。显然这里的价值理性与韦伯、哈贝马斯的理解存在差异。前者在哈贝马斯那里被称为选择理性,也就是如何根据既定的价值选择合理的目标。而价值理性在韦伯那里是“对某种包含在特定行为方式中的无条件的内在价值的自觉信仰,无论该价值是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还是其他的东西,只追求这种行为本身,而不管其成败”[3]。这种纯粹的价值理性类似于康德的实践理性,如韦伯所举的纯粹价值理性取向的范例是“不计代价地去实践由义务、荣誉、美、宗教召唤、个人忠诚或者无论什么‘事业’的重要性所要求的信念”[4]。这里的理性体现的是意志力和实践的一贯性。而我们这里的价值理性指的是目的与价值的一致性和价值与主体需求及所追求意义(价值的价值,或者最根本的价值)的一致性,后者可以说是价值体系的融贯性问题,在本质上这是一种逻辑关系,是解释学意义上的。就价值理性与共识的关系而言,形成共识的关键落到了价值身上。这是因为人们能够达成共识,协调彼此的行动,关键在于决定目标的价值观是否一致。如果行动主体意识到目的源自某种一致性的价值,那么主体之间就能够形成共识,因为价值构成目的合理性的根据和基础。那么考察目的与价值一致性的理性有利于共识达成,但如果具体价值不一致,要达成共识就必须诉诸主体的真实需求和意义,也就是更高的价值,那么这需要借助于价值理性。然而,如果人们在某种最高价值层面上存在冲突,这就构成了价值理性的限度。而在现代社会,正如韦伯所指出的,传统社会中那种统一的、绝对的、统摄一切价值的终极价值和信仰崩溃了,进入了“诸神之争”的时代,任何实质性的价值都被相对化了,由此共识便成了问题。价值理性与共识的关系最终产生了两个后果:从消极方面来看,一旦进入价值领域诸神之争时代,实质价值之间的冲突成为现实,那么共识的达成就不能诉诸某种特定的价值,不能依靠价值排序来化解。但从积极方面来看,价值理性所包含的价值的评价和讨论则有利于增强对各种不同价值观的相互理解和沟通,从而一定程度上软化价值观的对立,甚至形成新的价值共识。而这种内在于价值评价和讨论中的理性,哈贝马斯称之为交往理性。
交往理性是我们解决价值冲突的重要途径,它是所有相关方在不受限制的讨论中所依赖的最佳论证力量,简单地说就是依赖于最好的理由。交往合理性预设了交往行动或对话行动的可能性,交往行动构成了交往理性发生和存在的场所。同时也预设了共识的达成只能通过对话行动才能实现,而且必须是包含这种交往理性的对话行动才能形成共识。对话行动并不必然确保交往理性存在,除非对话满足以下程序和条件:首先,所有对话的参与者都必须对自己主张的观点和价值做出论证,一旦被质疑,必须用理由和证据加以证明;其次,对话对所有的相关方都是开放的,每一个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也可以质疑对方的主张;再次,某种主张被接受的唯一条件是更好的理由或最佳的论证力量,而不是任何其他的强制性力量;最后,对话不是终结性的,而是动态性的,随着更佳论证力量的产生即更好的理由和论据的提出,价值共识将会逐渐改进。尽管这些程序和条件背后也体现了一种价值观念,即平等与自由,但这种价值理念并不是实体性的规定,而是程序性的,也就是每一个利益相关者作为对话的参与者拥有自由、平等地参与对话的权利。简单地说,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参与到对话过程中,每个人的话语都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种观点被认同和接受都是基于最好的理由,而不是话语之外的某种强制力量。由此它就避免了因为平等、自由的实质性或实体性规定而产生价值冲突。在这个意义上,实现交往理性的关键在于合理性的程序,因此我们可以把交往理性视为一种程序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