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斗争

三、“不存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斗争

在《批判》中,“特殊性-中介-普遍性”推理中普遍性的缺失有几种情况,上述官僚机构用“扩大了的政府”来代替国家已经涉及其中一种。在普鲁士,官僚阶层是在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等级制度相斗争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统治者的统治工具,但在现实中慢慢形成自身独立而相对封闭的职业阶层,有自己特定的利益。在《批判》中,马克思对官僚机构有很多的描述,例如认为它是“国家意识”“国家意志”“国家威力”。这些描述其实都为了说明,官僚机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国家,它掌握了国家并把国家当作它的私有财产,“国家已经只是作为由从属关系和消极服从联系起来的各种固定的官僚势力而存在”[22]。从官僚政治与同业公会的关系的角度来看,这导致的结果可以从这句话中反映出来:“‘普遍利益’只有在特殊东西作为某种‘普遍东西’同普遍东西保持对立时,才能作为某种‘特殊东西’同特殊东西保持对立。”[23]

简言之,在普遍性缺失或者可以被特殊性据为己有的情况下,剩下的都是在特殊性与特殊性之间发生的“故事”。官僚机构和同业公会都在试图排斥对方以争夺国家这种普遍物,把自己确立为新的历史原则。这种争夺暴露了双方其实都只是一种特殊物,普遍性只是它们的一种装饰。这反映了在黑格尔国家学说的推理中,中介因素不再作为中介,而是转变为特殊物的现象,这是导致中介因素丧失其中介作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马克思看到,黑格尔所描述的等级要素就是现代意义的等级要素,它们虽然从市民社会中产生,但已经与市民社会相分离,而且内部也分裂为几种拥有特殊利益的集团之间的对抗。官僚机构和同业公会的相互对抗就是这种表现,除此之外,土地贵族阶层与议员阶层也各自作为特殊集团相互对立。他们相互争夺着,都要把国家变成他们的私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加上市民社会作为特殊领域也奋发起来反抗已经成为一种外在物的各种等级要素的侵犯,一切都处于混战中。马克思在1842年已经深刻意识到:“特殊东西在其单独活动中总是整体的敌人,因为正是这个整体使特殊东西感到它自身的界限,因而也就使它感到自己是微不足道的。”[24]现在,这些特殊物都决心摆脱这种微不足道,突破自身的界限,方式就是抢夺并不存在的普遍物。马克思、恩格斯后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25]在虚幻的、因而“不存在”的普遍性“背后”,进行着的是特殊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真正斗争。这句话所说的正是现在这种情况。

除了官僚机构之外,私人等级要素也同样会窃取国家这种普遍物。针对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305~307节讨论的第一等级要素,即长子继承权享有者等级,马克思发现,这个等级在立法权中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和效能,既不是从国家也不是从市民社会那里获得,而是从这些等级成员所拥有的不可让渡的、无依赖性的私有财产(世袭领地)中获得。既然这种私有财产能够赋予它们的拥有者以政治规定或参与国家的能力,说明它们本身就作为国家制度在发挥着作用,甚至政治国家也成为以这种私有财产为主体的东西:“国家在自己的顶峰就表现为私有财产。”[26]在其他场合也可能出现类似的情况。例如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摘抄反映了英国下院议员曾以自己是人民的真正代表的名义颁布法律,他们认为,这些法律“既不需要贵族的批准,也不需要国王的同意,就可以生效。”[27]这实质上也就是以人民的名义来替代国家法律,将自己当成了普遍物。

从更根本的角度来看,被黑格尔当作普遍物的国家作为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政治国家,在现实中本身就不是普遍物。在近代欧洲逐渐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的作用下,国家制度和国家内容从中世纪直接相统一的状态被分离开来,国家内容处在国家制度的界限以外,国家制度本身发展为政治国家;两者相互对立,因此对彼此来说都成为一种特殊物。或者说,在近代,国家制度和这些其他领域一起发展到了特殊现实性的程度。但是,虽然政治国家只是一种特殊物,不过在君主制制度下,它却具有规定和管辖一切其他特殊物的普遍意义,在这里部分决定整体,整体从属于特定的政治制度。[28]就此而言,政治国家本身就是一种善于将自己冒充为普遍物的特殊物。马克思后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是资本权力的政治表现形式,是资本的或资产阶级的“国家”。这是对国家的特殊性更根本的确认。

由此可见,国家和法这些按其概念应当是普遍性的东西,在现实领域中总是被某些特殊物所掌握,从而成为现实的特殊物,真正的普遍物在现实领域中始终达不到自己的概念。在黑格尔国家学说的推理中,普遍性从来没有真实地存在过。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普遍的东西到处都表现为某种确定的东西,特殊的东西,而单一的东西则在任何地方都达不到自己的真正的普遍性。”[29]“黑格尔把普遍的东西本身变成一种独立的东西后,就把它同经验的存在直接混淆起来,并立即非批判地把有限的东西当作观念的表现。”[30]当黑格尔出于思辨哲学的立场,试图把国家理念当作一种独立于现实事物的“主体”确立起来,它就会被特殊化为家庭、市民社会或者君王等经验物,普遍物就是以这种不是作为自己的方式“存在”着。在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中,没有什么东西能够作为真正的普遍性发挥作用,反过来,也没有什么东西(包括单一性的君王)能够通过“特殊性-中介-普遍性”的推理而达到真正的普遍性。

到这里可看到,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私人等级要素-行政权-国家”推理不仅几乎每个环节都出现问题,导致推理失败,而且根本就不是统一特殊性和普遍性的推理。这是各种意义的特殊性为了争夺“不存在”的普遍性而形成的斗争形式。“不存在”的普遍性在这里接近拉克劳(Laclau)普遍性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空的能指(empty signifier)。它指示着这样一种普遍性:它总是被某种特殊性所“污染”,既是各种特殊性混战的战场,也是它们意欲夺取的对象[31];这个对象不存在于现实任何一个地方,但一旦某种特殊物在混战中胜出,“获得”了它,它就立刻成为这种特殊物的神圣化身。这种由特殊性所冒充的普遍性阻止了社会与它的真实本质的同一,并使自己成为社会的这种“本质”,成为构造一种具有表面合理性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对社会关系的建构和解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现实领域中普遍性是一个“不可能的同时又是必要的对象”[1]。但同时我们需要看清楚问题在这里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因为这种社会秩序实质是由特殊物根据自身狭隘的利益立场建立起来的。诺曼·莱文认为,特殊性起决定作用是导致社会秩序的非理性的一种标志。[32]对此,我们可以有适当的补充:某种特定的特殊性在社会中起决定作用,才是根本导致社会秩序的非理性的原因,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就总已经有不同的特定特殊性在起着这种决定作用,因为特殊性之间的混战总以某种特殊性从中胜出并将自己宣布为普遍性为暂时的结局,社会秩序的非理性就隐藏在这种“普遍性”所强加给社会的表面的理性秩序之下。这种表面的理性将在发挥完它的历史积极作用后,暴露出它的非理性的一面,成为需要被否定的对象。

要建构一种真正合理的社会秩序,就必须有真正的普遍性。在现实社会普遍性的缺失是现有的历史社会条件的结果,但对马克思而言,这并不意味着在未来某种社会条件下它不会成为一种现实。马克思虽然从青年时期到成熟时期一直都在批判各种虚假的普遍性,乃至主张取消国家,但这并不表明他放弃对真正的普遍性的追求,而只是表明他还没有找到普遍性合适的出场方式。对马克思而言,真正的普遍性并不是某种已然存在的事实,而是有待从特殊性领域中生成的东西,无产阶级(来自特殊性领域的阶级)通过革命的方式(即以自身而不是以任何第三方因素为中介)批判和扬弃现代社会种种虚假的普遍性,寻求作为真正的普遍性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个思路虽然还没有完全包括马克思关于实现真正的普遍性和建构一个合理的社会的全部理论要素,但是马克思在《批判》中所形成的观点——以特殊性领域为前提批判虚假普遍性和发展出真正的普遍性的具体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马克思这个观点既是他的主要哲学思想的起点,同时也是把握他的哲学的特质的重要线索。

【注释】

[1](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56页。

[2](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70页。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212-216页。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321页。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308页。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309页。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314、319、320页。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9页。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5页。

[10](美)约瑟夫·奥马利:《卡尔·马克思的方法论》,姚远译,《金陵法律评论》2012年春季卷。

[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32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5页。(https://www.daowen.com)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7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0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注释”第20条,第65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5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2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2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1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9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44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8页。

[27]马克思:《克罗茨纳赫笔记》,《马列著作编译资料》第11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52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43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2页。

[3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5页。

[31](美)巴特勒、(英)拉克劳、(斯洛文尼亚)齐泽克:《偶然性、霸权和普遍性——关于左派的当代对话》,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4页。

[32](美)诺曼·莱文:《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对话》,周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