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是真实的共同体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是真实的共同体

黑格尔曾经指出:“国家是现实的一种形式,个人在它当中拥有并且享有他的自由。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他必须承认、相信并且情愿承受那种为‘全体’所共同的东西。”[1]推而广之,所有集体都应当是如此,人们必须承认、相信它,而承认和相信的前提是,这必须是真正的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应当是真实的共同体。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区分了“虚假的共同体”和“真正的共同体”,指出,“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2]“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3]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之所以存在矛盾,是因为在阶级社会中人是具有阶级性的,国家对于绝大多数被统治阶级成员来说是“虚幻(假)的共同体”,因为国家的共同利益与这些单个人的利益是相脱离的。

“真正的共同体”是个人可以在其中得到发展的共同体,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4]个人在它当中拥有并且享有自由等权利。(https://www.daowen.com)

马克思、恩格斯正是以是否代表个体的利益为标准区分“真实的共同体”和“虚假的共同体”的,也就是说,所谓“虚幻(假)的共同体”和“真实的共同体”之区分,主要就看“共同体”是否代表其中每一个个体的利益以及代表的程度,如代表,则是真实的共同体,如不代表,则是虚假的共同体。

马克思、恩格斯谈及的共同体(如国家等)是由个人组成的,推而广之,也可以有由国家组成的更大规模的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由国家组成的人类范围的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