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式、救济式、社会保护相结合扶贫

四、开发式、救济式、社会保护相结合扶贫

开发式扶贫的假设性前提是贫困人口规模大且相对集中、贫困者具有基本的劳动能力、贫困者具有实现收入稳定增长的人力资本、生产要素投资可以促进经济增长等。然而,滇西边境贫困地区的这些前提条件已经发生变化:一方面,由于滇西边境山区民族地方疾病多、吸毒严重、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交通闭塞、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吃粮靠返销、花钱靠救济、生产靠扶持”依赖思想严重,山区特困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民族、“空巢化”、“妇女化”和“留守儿童”贫困程度深,返贫率高;另一方面,开发式扶贫政策在贫困源头上还没完全建立预防性保障机制和贫困者发展性引导机制,强调单一经济发展,漠视人的精神、文化发展、忽略生态保护,扶贫目标瞄准对象机制不够精准。因此,难以从源头上彻底消除贫困、抑制贫困,出现返贫容易脱贫难。

基于以上分析,在滇西边境山区实施精准扶贫政策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同时又要针对该山区贫困人口致贫的相关因素给予救济式扶贫、“社会保护政策”,保障该山区的绝对贫困人口、特殊贫困群体、特殊贫困地区人口的基本生活,增强山区低收入脆弱性贫困人口的灾害抵御能力[17]。“社会保护政策”,是指政府专门针对一个国家或社会的贫困群体、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生活、教育、医疗和社会公平等领域,通过政府收入支持来预防、减少、处理这些贫困群体所面临的各种经济、社会风险的减贫政策[18]。社会保护减贫政策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精准利用社会保护政策的预防贫困、救助贫困、贫困发展三大扶贫作用机制;二是利用社会保护政策的四种精准减贫手段,即提供救济以摆脱“匮乏状态”的供给手段、防止陷入“匮乏状态”的预防手段、提高收入与能力的促进手段、追求社会公正与排斥的变革性手段;三是充分发挥社会保护政策的“社会救助、老年防御、农村医疗保障、特殊贫困群体扶贫”社会保护政策体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