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

三、我国 行政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

自2002年5月我国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首次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以来,财政部每年都会会同发改委公布上一年度的《收费目录》,并且明确规定:在《收费目录》公布以前存在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财政部和发改委最新公布的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之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都会公布《收费目录》。根据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0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经整理,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其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如下表所示。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的年份一览表[3]

图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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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财政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控制,不断加大清费、治乱、减负的力度,使得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趋于合理和规范。例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务院和安徽省政府要求,近日安徽省物价局下文取消了全省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将年减轻相关企业负担约7000万元。[4]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大力清理涉企收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全国累计已经减轻企业负担约540亿元。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清理进出口环节收费,减轻外贸企业负担80亿元;降低住建、工商、民航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和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减负约120亿元。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取消约270项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减负近80亿元;降低近300项收费标准,减负约90亿元;停(免)征收费项目约730项,减负约170亿元。截至2016年上半年,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定价项目缩减幅度80%以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放开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近千项,缩减幅度60%以上。部分地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如四川、吉林、内蒙古等省份,缩减幅度在70%以上,最大限度简政放权,减少审批。[5]但从上表来看,由于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规范体系并不十分完善,目前仍然存在收费项目过多、法律依据的层次过低、总量过大、类型繁杂、管理混乱、监督不力等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