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收费的否定范围——《行政收费法》中概括排除的规定
2026年02月13日
二、我国
行政收费的否定范围——《行政收费法》中概括排除的规定
行政收费的否定范围是指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事项范围。由于行政收费是直接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收费的范围界定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即只有在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领域才可以由具有设定权的设定主体在行政收费范围的内设定具体的行政收费项目。因此,在法律列举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事项之外的领域都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即“其他事项一律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规定。特别是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1)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务主体,没有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的;(2)不利于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的或者利用市场竞争机制等其他方式可以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使用效率的。其实,我国目前有些法律规定了“不得收费”的条款,是个很好的经验。例如,《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分别规定,不得对行政复议人、国家赔偿申请人、行政处罚听证的当事人收取费用;《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但由于“不得收费”的事项无穷而法条有限,这种办法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合理收费的问题。[37]《行政许可法》第58条确立了“禁止收费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但这些单行法中规定的“不得收费”条款难免有所遗漏,因此,应当在我国将来制定的《行政收费法》中确定概括排除的规定,即除《行政收费法》列举肯定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领域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