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行政收费设定权确定的因素
2026年02月13日
第三节 影响
行政收费设定权确定的因素
行政收费的设定权是指不同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进行行政收费项目设定的权力。根据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收费的设定权应当独占性地归属于法律,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但是,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方存在不同的差异,有关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权很难全部由法律作出统一的规定。所以,应当赋予地方一定的行政收费设定权。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在这点上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关键在于地方的行政收费设定权应当下放到哪一级别,即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是否具有行政收费的设定权,而这其中,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不应当赋予其行政收费设定权,因此,在行政法学界争执的焦点就是地方性规章是否具有行政收费的设定权。而确定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归属问题必须考虑影响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各种因素,主要有立法权的配置、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地方自治权、部门利益的激励与规制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