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的主管部门

一、 行政收费的 主管部门

2016年3月15日,财政部印发了《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第8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第11条规定:“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可见,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行政收费的主管部门。

作为行政收费的主管部门的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第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第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第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第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