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行政收费范围的比较

二、中外 行政收费范围的比较

从上述对德国、美国、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收费范围的概述,对照我国目前行政收费范围规定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行政收费范围与域外相比较,我国的行政收费项目比较多、范围比较宽、规模比较大,而且缺乏法律的规范。

(一)我国的行政收费项目较国外多

2002年5月我国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首次公布了截至2001年年底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313项,但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收费项目却有成千上万项。而国外的行政收费项目一般较少,例如俄罗斯根据单项活动许可证制度联邦法,许可证活动项目共有76项,国家注册局注册费9项,莫斯科市注册局办理法人注册及更改创立文件收费项目6项。

(二)我国的行政收费范围较国外广

我国行政收费的范围较为宽泛,几乎行政主体提供的所有服务都要进行行政收费,甚至行政主体不提供服务的也要进行行政收费。而发达国家行政收费的最大特点表现为它的公益服务性,即行政主体只有提供服务对象有限的公共商品,如对于公共交通、城市供水、邮电通信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时才进行行政收费。在国际上,根据公共财政的理论,各国政府收费的目的主要是管理的需要,其次是为了弥补政府提供劳务的一部分成本。政府收费大体有以下几类:一是规费;二是特许费;三是公共设施的使用费;四是工程受益费;五是公有资源的收费;六是罚款性收费。[25]可见,发达国家的行政收费主要限于管理的需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的服务中,在解决公共产品的需要方面,仅起一种补充性的作用。

(三)我国的行政收费规模较国外大

统计,我国1996年仅收费、基金总额已超过4000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50%,比美国(7%)、德国(8.1%)等市场经济国家高40多个百分点。[26]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各国政府财政收入的统计,将政府的收费收入仅作为所有“非税收入”项目的一部分。而各国中央政府的“非税收入”,一般也仅占其财政收入的10%左右。在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绝大多数低于10%,如1995年德国、荷兰仅为6%,英国为7.6%,美国为8.5%。而其中的政府收费就更少。相对而言,政府收费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略高些。但在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地方财政收入中,1978年政府的收费收入,只有德国、法国超过10%,分别为18.8%和20.5%,而日本、英国、美国分别仅有0.9%、1.95%、8.5%。[27]可见,我国目前行政收费的规模远远大于发达国家的行政收费规模。

(四)我国行政收费范围与国外相比较缺乏法律规范

由于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直接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发达国家一般比较注重对行政收费范围的法律规制,只要体现为由法律规定才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严格限制行政收费的适用范围。而我国目前对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缺乏法律的规范,主要任由行政主体在实践中自由裁量确定行政收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