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与依法行政原则
对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内容,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提出了“法律支配三原则”,即“法律的法规创造力”“法律优位”“法律保留”三原则。其中,“法律的法规创造力”是指作为实质性立法的“法规”必须采取法律的形式,只有法律才能创制“法规”;“法律优位”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违法,任何行政机关的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律保留”是指剥夺公民权利或限制公民自由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的根据。这三个原则对于行政收费也同样适用,在考虑行政收费的设定权时,必须依据这三个原则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