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的性质

第四节  行政收费的性质

行政收费从本质上来说,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收费权强制性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方式或手段。因此,行政收费的法治化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行政收费的性质就集中体现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上。因此,界定行政收费范围或者确定行政收费的标准的本质是确定行政主体的行政收费权干预公民财产权的范围与程度。另外,行政收费作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权干预市场的手段之一,应当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行政收费这种行政行为方式与市场调节机制之间应当划分合理的界限。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行政收费的范围在本质上又体现为行政权干预市场的范围与程度。此外,行政收费也是行政法上的一种利益调整机制,即通过对特定受益者强制性征收一定费用的方式来达到平衡受益者与未受益者之间利益关系的目的,因此,行政收费的范围又体现为行政法上利益调整机制的作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