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缴费者权利救济的理论依据

一、对缴费者权利救济的理论依据

在现代行政法中,遭受行政机关侵害或者不服行政机关行为时向有权部门申请救济是相对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对于相对人救济权利存在的理论依据,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基本权利说

有观点认为,救济权是“原权”的对称,又称“第二权”,指在原权受侵害时所生的权利,如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1]体现在行政救济方面,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是“为保障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2]即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是为了保障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的权利,该权利本身也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在继承并发展这种观点的基础上,“基本权利说”认为基本权利是具有实效性的法律权利,因此,在其受到侵害时必须保障必要的救济途径。

根据该观点,接受救济的权利是对实体性基本权利进行救济的程序性基本权利,因此,即使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进行申请行政救济。由于涉及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因此,无需法律的明文规定就可以申请救济。该观点将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与基本权利相联系起来考虑,其中包含了某些自然法的精神。但该观点的问题在于仅限于论及基本权利,而没有涉及在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行政救济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二)正当法律程序说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在作出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同时必须对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救济”,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是在行政过程中适用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而且行政救济的程序也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该观点将“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相联系起来考虑,其中也包含有“自然正义”“程序正义”等自然法的思想。在该观点中,相对人有关行政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与在行政救济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