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实施程序的完善

一、 行政收费实施程序的完善

行政收费程序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应当遵循如下思路:其一,广义地讲,行政收费的程序从阶段上来分可分为设定阶段的程序和实施阶段的程序。在行政收费的制度建设中,除了应当重视行政收费的实施程序外,还应当强调行政收费设定程序的法定化。比如,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确定行政收费标准等都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其二,在狭义上说,行政收费程序专指行政收费的实施程序,为行政收费的实施设置必要的运行程序,通过法定程序制约和控制行政收费主体的行政收费权,将有利于减少行政收费主体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其三,行政收费应当放弃“行政收费权——缴费义务”的以行政收费主体为本位的传统单向思维,在行政收费的征收和支出等各个层面上,通过程序创设相对人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权利,防止和抑制行政收费权力的滥用和专断,并最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的存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集中式的行政程序法典,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等;另一种则是分散式,即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散见于各单行法之中。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是可以在将来制定“行政收费法”时明确规定行政收费的实施程序。在行政收费的实施程序方面,也必须建立一整套的规范体系,尽量从制度上在事前、事中避免或控制行政收费主体的主观随意性,限制其自由裁量权,杜绝那些具有行政收费权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机会。例如,在行政收费过程中实行收缴分立制度,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来统一收取行政收费。这样就使那些具有行政收费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去了腐败或“寻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