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成本标准

一、 行政成本标准

行政成本标准,又称为填补标准,是指根据行政主体为特定受益人提供服务所实际支出的行政成本来确定行政收费的标准。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特定相对人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成本的补偿,因此,收费标准由特定行政支出成本[15]的数量来决定。行政成本标准要求行政总收费要等于行政支出的总成本,但对单个人的行政收费却不能用行政支出总成本除以受益人数来计算,而应当根据受益对等原则,按照为特定个人受益而支出的特别行政成本来确定。应当注意,行政成本中“成本”的含义只包括为特定人受益而支付的特定成本,而不包括其中行政主体为所有公民受益而支出的一般成本部分。一般来说,政府对费用的收取标准计量于准公共物品的私人性质部分,也就是说,相当于私人能够享受到的可排他的那部分利益。[16]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外溢性”[17],因此,行政收费应当除去“外溢”部分的行政成本,而“外溢”部分的行政成本属于一般成本,应当通过税收来补偿。因此,实际的行政收费应当等于行政实际支出成本减去“外溢”而用税收补偿的行政成本。

在日本,地方公营企业、自来水企业、港湾管理者等的收费遵从“原价主义”(cost basis)和禁止差别对待的原则。[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