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行政收费范围的标准
2026年02月13日
第一节 界定
行政收费范围的标准
从理论上来讲,成本性行政收费的所以存在,最根本的理由在于:特别支出由特别收入来满足。[2]而税收的理论基础则是一般支出由一般收入来满足。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行为时,必然有一定的支出。行政支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般支出和特别支出。一般支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公众的需要,进行一般性行政活动而支付的成本,应当通过行政征税的方式获取行政活动所需的费用,即由社会全体公民来负担盖行政活动的成本;特别支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相对人的需要或增进特定相对人的利益,进行特别行政活动而支付的成本,应当通过行政收费由特定受益人来负担,如果对特定受益人不进行行政收费,那么只能由税收收入来负担,就会造成行政主体为了特定人受益而支付的成本却由社会全体公民来承担,也不利于受益者与未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这就是“特别受益特别负担”原则。
从该原则来看,界定行政收费范围的标准就是看行政活动的支出是否是特别支出,受益者的受益是否是特别受益。但是,一般支出和特别支出的区别并不明显,特别支出中“特别”的含义也不十分明确,而且“特别”和“一般”随着实践的发展,也会相互转化。应当如何来界定某一具体支出是否属于“特别”支出呢?此外,上述“特别受益特别负担”原则仅仅适用于成本性行政收费,那么,对于效率性行政收费而言,应当如何界定其收费的范围呢?从上述的机遇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成本效率性行政收费理论”来看,界定行政收费范围的标准包括“受益”与“效率”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了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