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与税收

一、 行政收费与税收

行政收费与税收虽然都属于行政主体的行政征收行为,都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强制性地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从而获取财政收入的方式,但行政收费与税收之间还是存在较大的区别。收费与税收的根本区别在于,收费以交换或提供直接服务为基础,税收则以政治权力为基础。[15]即行政收费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为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了特别的服务或提供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给特定行政相对人使用,而因此使特定相对人受益,缴费者与受益具有直接对应性,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收费具有“有偿性”;而税收虽说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税收的纳税义务与受益的对应性并不明显或者仅具有间接的对应性。税和费是政府财政的两大主要收入,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行政主体的存在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其支出分别由税收和行政收费来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之间的区分并不明显,纯粹的公共产品并不是普遍存在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更为常见的是准公共产品。行政收费与税收的适用范围不同,一般而言,行政收费适用于受益直接且明显、受益范围特定、可以通过设置排他设施排除未缴费者受益且排除成本较低的事项;而税收则适用于受益范围不特定、受益不直接、不能排除未缴费者受益或排除成本很高、征收的费用比较稳定的事项。在实践中,准公共产品的生产费用,应当由税收和收费两种方式补偿,[16]如果准公共产品提供的受益范围比较广泛、行政收费的排他成本比较高、所征收的费用比较稳定,可以运用税收的方式来提供。因此,行政收费与税收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费改税”就是运用了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