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自身利益制约机制的构建

四、 行政主体自身利益制约机制的构建

行政收费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以及公务员个人利益直接相挂钩的利益体制是行政收费范围的不断扩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界定行政收费的合理范围与能否建立有效的行政主体自身利益的制约机制密切相关。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法首先是管理管理者的法[42],即行政法应当依法制约行政主体以及工作人员自身的利益,即应当建立防止“公仆”变“主人”的法律机制[43]

【注释】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1990年9月16日发布。

[2]秦强:《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膨胀的制度分析》,载《财政监督》2015年第21期。

[3]根据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0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整理。

[4]王恺、李育:《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取消年减轻企业负担约7000万元》,载《安徽日报》2016年1月31日,第2版。

[5]杨宜勇等:《建立规范涉企收费的长久机制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6期。

[6]傅达林:《制定“行政收费法”刻不容缓》,载《检察日报》2015年1月7日,第7版。

[7]杜钢建:《改革与立法并举彻底规范行政收费》,载《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9月28日版。

[8]李旭章:《论政府收费制度改革》,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

[9]参见潘志成、刘贤君:《浅析行政收费行为失范现象》,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10]参见王源扩:《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膨胀的对策探讨》,载《安徽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11]参见项怀诚:《1999中国财政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12]参见李岩:《“费改税”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13]行政收费目前只是一个行政法学上的学理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中一般并不区分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而将两者合称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14]参见《中国财经报》1996年4月2日版,转引自沈开举:《行政征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15]参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新闻组:《中国企业治乱减负报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16]参见李启东:《十堰取消1010个行政收费项目》,载《湖北日报》2003年12月31日版。

[17]参见李丽辉:《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载《人民日报》2002年5月15日,第2版。

[18]参见《赤壁2528项行政收费 中小企业不堪重负》,载《人民日报》2002年4月15日,第11版;《机构臃肿八方伸手赤壁行政收费标准达2528项》,载新华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12783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日。

[19]参见张培森:《中国税收经济问题计量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页。

[20]参见刘凤芹、阎友华:《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在国内县级政府中率先实行行政事业性“零收费”》,载《中国经济导报》2003年11月11日版;《南海免收行政费开粤先河》,载《香港经济日报》2003年9月25日版。

[21]吴兰友:《政府服务“零收费”需法律保障》,载湖南频道:http://hn.rednet.com.cn/c/2003/12/30/50569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日。

[22]参见祝步:《收费闸门,该关了》,载《中国财经报》1999年4月7日版,转引自李双成、孙文基、宋义武:《费改税》,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23]参见顾建兵:《各开发区土地过多过早贱卖苏州工业用地告急》,载《中国矿业报》2003年3月11日版。

[24]参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

[25]兴国:《乱收费屡不止主要原因有五个》,载《法制日报》2000年2月19日,第5版。

[26]参见王成栋、葛波蔚、满学惠:《行政收费的法治进路——对中国现行法律涉及收费规范的整理与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27]李丽辉:《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载《人民日报》2002年5月15日,第2版。

[28]参见王克稳:《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29]“零收费”是指企业或个人将不再缴纳该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0]参见王联文、赵大健:《土地“零出让”管理“零收费”武夷山推出旅游经济创业园》,载http://www.icn.com.cn/Fujian-w/news/mbrb,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日。

[31]参见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497页。

[32]参见罗杰主编:《行政行为法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33]参见王仁军:《众说纷纭“乱收费”》,载《理论前沿》1999年第8期。

[34]参见李齐云等:《规范地方政府收费与完善地方税体系研究》,载《财贸经济》1997年第3期。

[35]“经济人”是古典经济学家对市场交易主体的假设,是由一定自然的、物质的和社会历史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在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中,经济主体所表现出来的理性和非理性地追求从令人满意的到最大化地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动机和行为特征的概括。参见董建新:《人的经济哲学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36]参见高帆主编:《行政权力与市场经济——政府对市场运行的法律调控》,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37]参见高庆年:《政府的自利性及其法律调控》,载《探索》2000年第1期。

[38]参见金太军:《政府的自利性及其控制》,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

[39]齐明山:《转变观念界定关系——关于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载《新视野》1999年第1期。

[40]李启东:《十堰取消1010个行政收费项目》,载《湖北日报》2003年12月31日版。

[41]参见陈映、王万山:《中国收费制度需要三大改革》,载《江苏商论》2003年第5期。

[42]参见朱维究:《行政法的理念:服务、管理、法制监督》,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

[43]参见朱维究:《论建立防止“公仆”变“主人”的法律机制》,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