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设定收费项目的立法动议

一、提出设定收费项目的立法动议

立法动议是指启动行政收费立法程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开启行政收费立法程序必须有根有据。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来看,行政立法的动议方式有行政相对人立法申请、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机关提出要求或者建议、法院作出建议或者判决等。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就某一事项的行政立法动议权,基本上属于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实践中的行政收费立法的动议主要就来自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立法比较积极,而一旦涉及废止有关行政收费立法文件或修改行政收费立法文件以降低收费标准时,则处于消极状态,采取能拖则拖的态度。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赋予相对人收费立法动议权是明智的。例如法律、法规已有关于收费的规定,但具体的收费标准、方式等需要进一步通过规章明确,可行政立法机关认为反正有了收费权,没有具体标准更好,便于灵活掌握,因而怠于制定,于是乱收费就有可能产生。如果赋予相对人立法动议权,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或者说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比较小。其实,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在行政程序法上对此作了规定。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第5款规定:各机关应给予利害关系当事人申请发布或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15条规定:(1)利害关系人可向权限机关提出请愿,要求制定、修改或废除规章,为方便行政机关了解其内容,该等请愿须说明理由;(2)有权限制定规章的机关应对提出上款请愿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资讯,以及其对请愿所持立场。这种做法符合现代行政的民主化趋势,值得借鉴。行政收费立法直接涉及相对人的财产权,相对人完全有提出立法动议的积极性(当然这里也包括修改、废止行政收费立法文件)。具体做法如下:相对人向行政立法机关申请收费立法,必须提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立法的必要性、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人数众多的,可以各自单独提出,也可以推举代表人提出立法申请。行政立法机关对申请必须给予书面答复,告诉申请人是否进行收费立法。行政立法机关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当编入立法规划;如果行政立法机关认为不必要进行收费立法的,应当向申请人解释;如果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认为这项行政收费立法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作出这项收费立法的机关申请;如果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给予的不进行收费立法的解释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行政立法机关或相对人提出的收费立法动议草案或者动议的主要内容及说明资料应当在政府公告的类的刊物上登记,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而且应规定一个期限让公众进行评论。评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评论、书面意见或者向行政机关提出质证等。考虑到行政收费立法往往涉及其他部门的利益,因此其他部门也可以向行政立法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由于行政收费立法涉及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为了避免产生收费标准定得过高、收费范围过广等侵犯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应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行政立法机关在广泛听取各方当事人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后,才可以着手制定草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