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缺乏法律的规范——法律规范层面的问题
2026年02月13日
三、
行政收费缺乏法律的规范——法律规范层面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行政收费从项目的设定、标准的确定到费用的使用,整个过程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行政收费并没有被纳入《价格法》调整范围之内,国家对于行政收费主要利用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等发布的政策性的文件或规章来加以规范,而这些规范性文件的位阶不高,缺乏统一性、全面性和稳定性。在行政收费的规范上主要体现为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收费的范围、标准、程序等不作任何限制,而由行政收费设定主体自由裁量决定行政收费的范围、标准、程序等。而且,由于法律缺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规范,我国实践中行政收费设定权混乱,导致了我国目前行政收费范围、标准、程序等的失控。
此外,我国各省级地方政府还制定了有关行政收费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但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仅注重对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限定,而对行政收费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并未加以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