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行政“乱收费”问题就比较严重。对此,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承认行政乱收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的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要求“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内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一律取消”。[25]为了贯彻该规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加强向企业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新增加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26]2004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定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具体而言,对于中央层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当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对于地方层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将行政许可中的行政收费的设定权赋予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乡镇企业法》第17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此外,从地方立法来看,一般都承认规章的行政收费项目设定权,例如,《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https://www.daowen.com)

可见,从目前有关行政收费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基本承认规章的行政收费项目设定权。2014年5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通过“正税清费”“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以及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定权等,“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27]2014年5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要求“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28]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权不同于行政收费标准的设定权,2006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具体而言,“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并于批准执行的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