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者权益保障原则
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公共权力生活中的至理名言。随着人权主义逐步成为影响国家和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相互关系的普遍化理念,从人权的视角反思行政征收领域中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并检讨现行税收制度和行政收费现状,已经成为公共权力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课题。行政征收领域的人权主义关注公民财产权。财产权在公法上的意义越来越清晰和凝重,公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越来越促使公共机构为人民维护秩序和安全,以确保私人财产不受侵犯,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观念也越来越促使公法制度约束公共机构不得巧取豪夺人民财产。行政征收人权主义原则的基本要求应当包括:设定税收底线,关照人民生存权,实行最低生活费不课税以保障公民最低限度的生活。人权主义原则实质上就是人道主义原则;创设和保障公民的正当程序权利,制止滥用征收权侵害公民、法人财产权。人权主义原则需要程序正义原则的保障;建立完全的行政征收救济机制,对违法的行政征收,包括抽象的税费设定和具体的税费征收,纳税人或相对人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人权主义原则要求司法审查制度的援助;以及禁止税费重叠,避免造成人民双重或多重负担。行政收费也应当贯彻人权主义原则。在实施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原则的国家,每一个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的,否则必须承担因侵犯当事人财产权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服务原则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这是行政机关的真正的职责和目的所在。(https://www.daowen.com)
具体而言,行政收费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具体包括受益原则、管理原则、职责免费原则、控制监督原则与收支分离原则、救济原则等。第一,受益原则。这一原则是针对一些行政许可、签证等收费项目,被管理者在获得政府的认可和保护后,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相当可观。因此,政府可以参考被管理者享受了政府的这一管理性服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第二,管理原则。一方面,收费立项权和管理权相对分散,立项和征收具有灵活性,但征收时间、地点、方式、数量、征收对象等还应明确,且保持其相对的稳定性,切实防止任意立项和变更收费标准;另一方面,政府收费的目的是有效地实施社会管理职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行使的程度、调节力度发挥的大小,还要靠制定相应的、合理适度的收费来保证,这一点,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也应统筹兼顾。第三,职责免费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和人员工资,是从国家税收中列支的。纳税人出钱供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他们管理好公共事务、办理好公共事业,为他们服好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公共事务、办理公共事业、为纳税人服务,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不应再向纳税人额外收费。坚持职责免费原则,可以克服国家行政机关不收费就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弊端,可以防止国家行政机关为达到多收费的目的而滥施公共权力,对根治乱收费、遏制行政腐败、促进机构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第四,控制监督原则没有监督和控制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所以,必须对行政收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监督控制也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具体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第五,收支分离原则。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属于行政行为,收费应由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以便通过收费,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但是,收费机关收入的款项具有税收性质,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持收支分离原则,有利于防止国家行政机关将收费与部门或个人利益直接挂钩,从体制上消除乱收乱支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