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定的固定性

三、一定的固定性

行政收费的征收对象是特定的受益者,只有涉及某些特定行政管理和享受某些特定服务的直接受益者才缴费。收费对象具有特定性、范围狭窄、未发生受管行为的单位个人排除在收费之内的特征,收费对象的非普遍性也决定了收费收入只是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税收收入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https://www.daowen.com)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中规范性、稳定性程度最高的收入形式,其征税对象通常包括所得、收入和财产三大类型,征收范围基本上覆盖了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社会各个领域,其征收对象具有普遍性。而行政收费立项的灵活性比较于税收立法的相对稳定性,由于行政收费用于特定支出,是用于满足特定活动的经费需要,这就决定了不可能也无必要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决定收费的开征和停征,不但收费的立项权要下放给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了适应各种特殊情况,收费标准也要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制定,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收费是在特殊条件下出现的过渡性措施,如为弥补财政经费不足而允许国家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收取的形形色色的管理费。由此可以看出,收费的立法层次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且在时间、范围、标准等方面极灵活。而税收本身具有固定性,税收制度不可能经常变更,税收政策不可能随时进行调整,而客观情况却是复杂多样不断变化发展的,收费立项、收费标准制定的灵活性却决定了收费在一些场合大有用武之地。因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所有凭借政府权力取得的收入都设置成固定的税种,税收只能是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而绝非是唯一形式。由此可见,行政收费的规模较小、目的单一,说明了收费只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辅助形式,而规范、稳定的税收形式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收费的灵活性、直接受益性以及特定的适用范围等特性,也说明了收费并不是能用税收简单代替的。收费被世界各个国家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发挥着特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