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行政收费的法治化

结语—— 行政收费的法治化

我国目前的行政收费从项目的设定、范围的界定、标准的确定到费用的收缴、使用、监管,整个过程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从形式上来看,我国不仅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收费法”,而且也没有将行政收费纳入《价格法》等单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国家对于行政收费主要利用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或规范性文件来加以规范,特别是2016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其中涉及有关行政收费的项目设立和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但总体而言,各部门在各不同阶段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缺乏体系性,其内容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不高,往往只针对行政收费中的某一问题或者某一特定领域的收费问题作出规定,缺乏统一性、全面性和稳定性。我国目前行政收费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各类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收费的范围、标准、程序等的规定并不统一,多数情况下任由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主体自由裁量决定行政收费的范围、标准、程序等。由于法律缺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规范,造成了我国实践中行政收费设定的混乱,又直接导致了我国目前行政收费范围、标准、程序等的失控。在地方层面,我国部分省级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了有关行政收费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规定》等。但从内容来看,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侧重于对行政收费项目设定权的限定,但对于行政收费设定权下放的层次过低,与《立法法》中对于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的限制相违背。而且对行政收费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并未加以明确规范。这也是造成我们目前行政“乱收费”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在行政收费中贯彻收费法定原则,完善行政收费相关立法是解决我国目前“乱收费”问题的根本途径。

行政收费的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收费的范围、项目、标准、实施机关、程序、监管等都必须依法确定,即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来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设定行政收费的项目、确定行政收费的标准、设置行政收费的实施机关、规范行政收费的程序、完善行政收费的监督管理体制等。

第一,行政收费的范围必须依法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是指具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国家机关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事项的领域。行政收费范围过广,针对不应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事项进行行政收费不仅是对缴费者财产权的非法侵犯,而且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妨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明确、合理地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协调行政权与市场的关系,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预防和控制行政收费中的腐败问题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行政收费的项目必须依法设定。设立新的行政收费项目就等于对缴费者规定了新的缴纳义务,直接影响缴纳者的财产权利。因此,设立行政收费项目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至于哪一级的立法可以创设行政收费项目,实质上涉及了有关立法权限分配的问题,因此必须符合宪法、立法法及各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有关立法权限分配的规定。从我国目前《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中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的规定来看,行政收费的设定权也应当局限于法律、法规的层次。即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则不得创设任何的行政收费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都可以设定行政收费的项目,但三者之间必须遵从法律效力层次的规则:在法律设定行政收费项目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能加以具体化,不得变更。而一旦行政收费的项目依法设定后,严禁行政机关以各种名目变相地进行行政收费。

第三,行政收费的标准必须依法确定。行政收费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缴纳者所负担的缴纳义务的轻重。因此一般要求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同时,就应当确定该项行政收费的标准。至于具体的行政收费标准,应当在划分行政收费的种类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各类行政收费的标准。对于每种类型的行政收费项目,都应确定明确的计费标准。行政收费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其最主要的目的是弥补为特定人受益而支出的成本,一般应当以支出成本为标准进行行政收费。依法确定行政收费的标准之后,严禁行政收费的实施机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随意提高行政收费的标准。

第四,行政收费的实施机关必须依法设置。行政在收费项目依法设定之后,必须由具有法定权限的征收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来实施。我国已经设置了主管税收征管工作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但对于行政收费却任由各行政机关自行征收。为了规范行政收费的实施,有必要加强有关行政收费征收机构的建设。行政收费实施机关的资格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具备实施行政收费的资格。从这种意义上来看,行政收费的实施机关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行政收费权限的行政机关;另一类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收费的实施机关不能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行政收费,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行政收费的程序必须依法规范。行政收费的程序必须合法,行政收费的实施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等进行征收。具体的行政收费程序应当包括:公开有关行政收费的规范性文件、表明身份、出示收费许可证、说明收费的事实和理由、听取缴纳者的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作出收费决定、缴费者向作出行政收费决定之外的其他机关缴纳费用(收支分离制度)、向缴费者交付法定的收费收据、告知缴费者不服收费时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对于违反程序收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拒绝缴费。规范行政收费的征收程序不仅可以保障缴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监督行政收费实施机关依法进行征收,避免或减少行政收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腐败或“寻租”的机会。

第六,行政收费的监督管理体制必须依法完善。行政收费一方面直接涉及缴费者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征收的费用存在被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分成或挪用的可能性。为了保障缴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避免行政收费过程中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对行政收费建新监督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除了监督行政收费的项目必须依法设定、行政收费的实施必须由法定实施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外,还应当专门针对行政收费的特点设置特殊的监督与管理体制。例如,收费许可制度、收支分离制度、纳入财政预算制度、财政专户储存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收费检查制度等。另一方面,从缴费者的视角来看,在加强对行政收费的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必须注重于对缴费者个人权利的救济。对于违法的行政收费行为,允许缴费者通过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救济其权利。

根据法定原则,行政收费的范围的界定、项目的设定、标准的确定、实施机关的设置、程序的设计、监管体系的构建等都必须依法进行。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今后,应当推动行政收费的立法工作,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收费法”,对于上述行政收费的范围、项目、标准、实施机关、程序、管理和监督等进行系统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