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现状

一、我国目前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现状

据调查,从1980年到1999年20年间,我国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涉及收费的立法仅有48件,这些法律中共设定了92项收费项目。[3]而2002年5月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首次公布了截至2001年年底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313项,其中涉及企业负担的有242项。[4]这还不包括地方各级政府自行设定的行政收费项目,据新华网报道:在湖北省赤壁市(县级市),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涉及企业的行政收费标准达2528项。[5]实践中,我国行政收费项目繁多,据不完全统计,到1990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约有9万个。[6]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收费实践中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主要是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财政部等国家部委以联合公布行政收费目录的形式设定行政收费的项目。2002年5月,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首次公布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之后,财政部每年会同国家发改委公布上一年度的《收费目录》,并且明确规定,在收费目录公布以前存在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财政部和发改委最新公布的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地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设定情况表

图示

续表

图示

注:根据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编制。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收项目目前已部门规章设立为主,占据了将近70%的比例。而且,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占据了20%以上的比例。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80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82条第6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可见,在2015年《立法法》修订之外,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都不得创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而行政收费显然是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事项,因此,上述列表中的90%以上的行政收费项目都是违反《立法法》规定的。

而财政部于2016年3月15日印发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可见,该管理办法将行政收费项目设定权下放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效力层次较低。该办法在行政收费的设定权方面也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