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界定的完善
根据我国目前行政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对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缺乏法律规范的客观事实,应当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收费管理法”,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范围。立法界定方式又可分为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排除式,在立法界定行政收费范围的过程中,可以将这三种方式相结合。即首先由立法机关采用概括式的界定方式,规定行政收费的使用范围,例如可以规定:行政主体或受行政主体委托的公务主体,在为使特定人受益进行特定行政活动或者为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时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概括式界定的优点是全面、无遗漏,但过于抽象,不利于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操作。因此,为了便于实践中的运用,概括式还应当结合列举式。列举式是指以在立法中具体列举各项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范围,例如可规定:行政主体为公民颁发证照时可收取证照工本费。列举式的优点是具体明确、便于实际操作,但缺点是不够全面、难免“挂一漏万”。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可以比较全面且具体地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但在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过程中还应当运用排除式,即明确规定不得设定行政收费的范围,例如可规定:凡是行政主体或受行政主体委托的公务主体,不对特定相对人提供特定服务的或者不利于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的,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https://www.daowen.com)
由于行政收费实质上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收费权强制性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而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现代行政法理论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行政权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必须在实质上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在形式上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行政收费的范围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即只有在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领域才可以由具有设定权的设定主体在行政收费范围之内设定具体的行政收费项目。因此,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方式应当是“概括排除式+列举肯定式”,即在法律中列举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事项,除此之内的领域都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