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主体辅助原则

一、 行政收费主体辅助原则

行政辅助性原则又称为补充性原则,是指在经济运作过程中,应由市场机能发挥功能,政府的公权力介入系在市场无法正常运作时,也就是说,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工具,法律仅属于补充性的地位。[20]行政权力与市场机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两种方式,行政辅助性原则要求在行政权与市场的关系上,应当以市场为本位;在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上,应当以公民权利为本位,行政权只起到辅助性的作用,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纠正“市场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