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关系
2026年02月13日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关系
我国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税收立法权,而目前分税制下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是收费范围失控的重要原因。1978年前,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收统支的大财政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财务,一切收入上缴财政,一切开支由财政包办。因此,各单位既不敢随意收费,亦无收费的积极性。1979年到1993年,我国实施“大包干”的财政政策,为收费制度营造了大环境。国有企业的“利改税”使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国家与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比例由1978年的96∶4直线下降至1991年的21∶79;1978年国家税收收入占GDP的31%,至1993年下降到12%。“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使中央财政每年向地方让利30多亿元,中央财政收入进一步“缩水”,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80年的51.2%下降至1992年的38.6%。中央财政在收支矛盾加剧的情况下,通过增设预算外资金(收费)项目70个作为解决办法。地方政府为扩大自身收入,也群起效仿。这样,中国大规模的收费制度由此建立。[41]因此,要合理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必须先确定合理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关系,特别是建立合理的财政体制和分税制,保障地方政府的预算内财政能够收支平衡,为行政收费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