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价值与规范行政收费的关系

二、 行政收费价值与规范行政收费的关系

明确行政收费的价值是界定行政收费基础理论以及行政收费的范围、标准等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规范行政收费行为的基础就在于明确行政收费的价值取向。有经济学者认为,行政收费是政府性公共部门的一种准市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公平和效率的统一。[21]笔者认为,可以将行政收费的价值归结为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界定行政收费范围的价值与规范行政收费的目的应当相一致,而规范行政收费的目的是行政收费价值的体现。例如,台湾地区于2002年12月11日发布的“规费法”第1条规定:“为健全规费制度,增进财政负担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资源,维护人民权益,特制定本法。”其中,“增进财政负担公平”体现了行政收费的公平价值;“有效利用公共资源”体现了行政收费的效率价值。因此,在我国将来制定的行政收费法中,笔者认为可以将立法价值在法条上可表述为:“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实现社会公平,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收费,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标准的确定等应当基于这种行政收费的价值进行,反过来讲,界定合理的行政收费范围和行政收费的标准是实现行政收费的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有效的方式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