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益程度的明显性
行政收费是以特定人受益为前提的,要求特定人的受益必须明显而且能够以一定的标准加以衡量,如果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并没有使特定人明显受益或者受益程度很难衡量,则不得对其进行行政收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对于各个相对人的受益程度并不完全相同,受益具有层次性,有一部分相对人可能受益很大,而另一部分相对人可能受益很小甚至根本没有受益。为了平衡受益者与未受益者的利益,其行政支出应当通过行政收费由受益人负担,而不能运用税收由全体社会公众来承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