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的简易程序
2026年02月13日
三、
行政收费的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收费实际情况的不同,针对简单的收费事项,行政主体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收费。简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于收费事由明确并有法定依据、收费数额较少的行政收费当场决定的程序。其目的是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其特点在于收费的事由比较简单明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就可以作出收费决定,无须经过复杂的调查取证等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参照该规定,行政收费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收费事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相对人没有异议;第二,有法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进行行政收费;第三,仅限于一定数额以下的收费。
简易程序仅仅是在部分环节上简化了行政收费的程序,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收费就不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收费时,必须遵守以下步骤:第一,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证明自己依法享有行政收费权限;第二,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收费决定书,行政收费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收费事由、行政收费的依据、收费的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三,行政收费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收费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注释】
[1]法规、规章属于行政立法,在本质上具有立法的性质,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将依据法规、规章的授权列入立法授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