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标准在我国行政收费制度中的应用

第四节  行政收费标准在我国行政收费制度中的应用

在公共收费标准的控制方面,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私人成本进行社会调整,包括将社会认为过高的私人成本降下来,和将社会认为过低的私人成本提上去。二是对社会成本进行私人核算,具体包括:对社会成本的私人分解,如集资性收费;对社会成本的私人补偿,如非营利组织的补偿性收费。在公共收费标准的确定方面,西方理论界大多主张按边际成本定价,也有主张按平均成本收费或按高于边际成本定价。西方国家的一些具体做法及理论可供我们参考。我国在确定公共收费标准时,要以政府提供的准公共商品的成本为依据,并充分考虑消费者对准公共商品的需求状况,要通过适当的收费,既要避免准公共商品使用中的拥挤现象,又要避免准公共商品使用中的闲置现象的发生,使其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具体在确定公共收费标准时,根据准公共商品的不同及其需求状况,可考虑分别按边际成本定价、平均成本定价、低于或高于平均成本定价,还可考虑在不同的时间段或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差别定价。收费标准的确定及控制必须通过我国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我国行政“乱收费”经过一系列的清理整顿和“费改税”之后,应当将行政收费的范围限制在成本性行政收费和效率性行政收费两个方面。不同类别的行政收费,收费标准也不同,一般成本性行政收费应当以行政成本为标准;而效率性行政收费应当以效率定价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