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利益的激励与规制
行政收费设定权与费用的使用权并不完全相同,地方政府没有行政收费设定权并不表示其就不享有费用的使用权,这相当于税收的设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经法律的授权可以设定税收项目,但税收是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的。按照行政利益无涉原则,参与行政收费的行政主体的利益不应当与其所收的费用相挂钩,否则,将起到一个激烈作用,促使行政“乱收费”,这也是我国目前存在行政“乱收费”的原因之一。行政收费设定权已经丧失了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本质而蜕变为一种寻租行为,成为地区、部门特别是权力享有者个人追逐地方利益、部门利益、集团利益特别是个人利益的工具和手段。[16]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确定必须既要注重各设定主体的利益以激励各设定主体的积极性,又要对其利益加以必要的规制,以防止各设定主体片面追求自身利益而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个人利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