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行政收费设定权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行政收费设定权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行政收费设定权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一是由法律直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例如,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9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二是法律未设定行政收费项目,而由行政法规直接设定,例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未设定行政收费项目,而由地方性法规直接设定;四是法律、法规未设定行政收费项目,而由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直接设定。例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五是法律、法规、规章均未设定行政收费项目,而由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