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税体制的完善
2026年02月13日
三、政府财税体制的完善
行政收费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因此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必须完善政府财政体制。根据中央及地方各自的事权范围,确定其相应的支出范围,凡是中央行使的事权由中央财政负责其支出的安排,凡是地方行使的事权则应由地方财政负责其支出的安排。根据中央及地方各自的支出范围及应有的支出规模,确定其应拥有的相应财力。在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方面,应改变目前按多种标准划分税收的做法,统一按税种或税率分享的原则来划分不同级次政府间的税收收入。应建立政府间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可采取一般性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种主要方式,我国现行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等方式宜逐步加以取消。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0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规定:“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努力减少各种收费。对以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单位,经过清理要撤并一批。确实需要保留的单位,经批准可继续准予适当收费或增加财政拨款。”笔者认为,“继续准予收费”是违反行政收费基础理论的,其性质属于“乱收费”,而通过税收“增加财政拨款”才是解决经费来源的正确途径。此外,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费改税”,即将某些具有税收性质的“行政收费”转化为税收。因此,“费改税”的进展也直接影响着我国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