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及其他地区行政收费标准确定权的借鉴

二、国外及其他地区 行政收费标准确定权的借鉴

在德国,行政收费由《行政费用法》进行调整,根据《行政费用法》的规定,行政费用包括垫款和规费。垫款指的是没有通过规费补偿的,有关行政机关为了授予许可而花费的净支出,如邮递费用、专家酬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相应地,行政规费同样是由费用债务人承担的对参与机关一般花费的补偿。费用法将其分为固定规费、价值规费和范围规费。固定规费由法律规定某一个确切的数额,行政机关没有征收不同金额的自由空间;价值规费的数额应当按照职务行为标的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确定,例如,其数额为免于确定房屋建造计划所产生收益的10%;范围规费分别规定了最低额和最高额并规定由行政机关根据一定的原则在该范围内确定规费金额,具体的规费规定依据行政开支以及相关事务对当事人的重要性来进行。[1]可见,在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中,行政机关只有范围规费上还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其实范围规费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也受到立法设定的原则控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得到授权,以法令方式抽象地列出规费价目表的方式规定收费标准。[2]《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2条之一(有关个人的档案)第6项(机关规章)规定:“为实施本条的规定,每个保管档案系统的机关都应颁布符合本编第553条所要求的规章,它应……(五)确定向个人收取复制档案材料费的标准,如果需要收费的话,但不包括检索和审查档案材料的费用。”[3]即由保管档案系统的机关颁布规章来确定行政收费的标准。俄罗斯的单项活动许可制度联邦法规定“许可证收费最多不能超过俄罗斯最低劳动工资的100倍”,在此限额下,具体收费标准由联邦政府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确定。其中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专门授权机关负责的许可证收费标准由联邦政府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专门授权机关负责的许可证收费标准由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定。[4]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收费标准最终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收费机构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期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标准。[5]我国台湾地区“规费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业务主管机关,指主管第七条及第八条各款应征收规费业务,并依法律规定订定规费收费基准的机关学校。”即收费基准的确定权在作为业务主管机关的机关学校。美、德、日、俄四国政府部门收费均以法律为依据,收费项目由法律规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主管行政部门制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