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权干预公民财产权的手段——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

一、 行政收费权干预公民财产权的手段——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传统行政法主要以行政权力为核心而展开,现代行政法逐渐转向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并注重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平衡[20]。按照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社会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的需要订立社会契约,让渡部分公民权利,组成国家并赋予其有限的国家权力,其目的是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21]从利益的角度来看,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体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由个人利益所构成的。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因此,公共利益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现代行政法学认为,行政的目的在于公益(或公共性)的实现,[22]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主体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行政活动,其目的是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并通过增进公共利益为中介,最终达到增进个人利益的目的。

财产权作为公民宪法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物质基础,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保护公民财产权。我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行政权力对公民财产权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行政权力应当保护和增进公民财产权(秩序行政侧重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给付行政侧重于增进公民财产权),行政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增进公共利益,其最终极目的还是为了增进公民个人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权力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限制甚至剥夺公民财产权,[23]贝勒斯提出的“公益限制”原则认为:只要有另外的选择可以合理地获致,那么为维护或促进包括和谐气氛在内的公益目的而进行的合理限制就是可以接受的。[24]行政权力限制公民财产权的目的是防止公民滥用财产权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权的功能就在于平衡公民之间、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不是位于同一水平上的,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25]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26]即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现代法律一般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授权行政权力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个人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行政权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或执行公共职能的需要,而对公民财产权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禁止或剥夺公民财产权。其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民滥用财产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使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趋于一致,平衡资源在公民之间的配置,确保资源利用效用的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增进公民财产权。财产权限制的实质是行政权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规范,使公民合法、合理地利用财产,平衡公民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确保社会资源利用的效用最大化。从经济学上理解,行政权对财产权的限制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使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行政权力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行政法的法律价值,行政权力确认和保护公民财产权,体现了行政法的公平价值;而行政权促进公民财产权的发展,体现了行政法的效率价值。

行政收费本质上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受益者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剥夺,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而对特定受益者财产权的合法侵犯。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收费保护了未受益者的财产权,使得行政主体为特定人受益而支出的行政成本由特定受益者负担,体现了受益者受益与负担的对等性(不一定是等价值的)。否则,如果由税收(包括受益者和受益者的全体公民负担)来补偿该特别支出的行政成本,则是对未受益者财产权之间接损害。另一方面,行政收费表面上损害了被收费公民的财产权,但实质上是促进了被收费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因为行政收费的前提是行政主体进行“特别”行政活动使特定人受益或特定行政相对人使用自然资源、公共设施而受益,即以行政权力增进公民财产权、使特定人受益为前提,而且收费一般以支出的行政成本为标准,不得超出受益者的受益范围进行行政收费,因此受益者缴费之后最终还是增进了财产权利。而且,合理的行政收费能够促进提高公共设施、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以及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效率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率,效率的提高也将增进公民的财产权利。因此,在行政收费中,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表现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收费权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促进,行政收费权存在的合理性是以行政权对公民财产权的增进为前提和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