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的委托
基于现实行政的需要,行政机关有时在客观上不能或不方便自己行使行政收费权,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行政机关可以将自己享有的部分或全部行政收费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即为行政收费的委托。
(一)行政收费委托的含义
行政收费委托是指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的需要,行政主体依法将其收费权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委托之后,受委托者仍以行政主体(委托人)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收费权,相应的法律后果仍由行政主体(委托人)承担。与行政收费授权中被授权者获得行政收费权不同,行政收费委托中的受委托者仅仅是代替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收费权,而行政收费权的归属、对外行使的名义以及法律后果的承担都属于行政主体。可见,受委托者是行为主体,而行政主体才是责任主体。这与民法中的代理制度相类似。
(二)行政收费委托的特点
从上述行政收费委托的概念分析,其特点在于:第一,行政收费委托的委托人是依法享有行政收费权的行政主体;第二,受委托者是特定组织或个人,而且,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收费的条件;第三,行政收费委托必须依法进行;第四,行政收费委托的内容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收费权的一部分,而不得超越行政主体的收费权限进行委托;第五,行政收费委托是一个双方性法律行为,行政收费委托的成立必须以受委托人接受行政主体的委托为前提,但法定情况下,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一般必须接受委托;第六,行政收费委托成立后,受委托者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收费权,而不得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收费权;第七,受委托者行使行政收费权的法律后果由行政主体来承担。
(三)行政收费委托的依据
行政收费授权要求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而对于行政收费委托是否也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在学界存在争议。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行政委托的依据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之中。从行政法理论来看,行政收费委托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特别规定为前提。
(四)行政收费委托的原则
行政收费的委托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委托法定原则
行政收费的委托也属于行政主体的活动,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收费的委托当然也必须依法进行。此外,行政收费委托之后,虽然还是以原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收费权,最终的法律后果也仍然由原行政主体承担,但实际行使行政收费权的人却改变了,由此必须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上来看,行政收费委托也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这被称为“委托法定”原则。根据该原则,禁止没有法定依据的“自行委托”。
2.书面委托原则
作为委托人的行政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受委托者出具委托书,并应当将受委托者、委托的内容和期限予以公告,便于监督。
3.委托范围限定原则
行政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委托必须是自己依法所享有的行政收费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而不得超越自己的收费权限进行委托,即委托的收费权限应小于至多等于行政主体自身的行政收费权限。受委托者也必须在委托的收费权限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的范围和幅度。
4.委托权限内容确定原则
行政主体委托的收费权的内容、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过于抽象或模糊。行政收费委托的目的是便于完成特定的行政目的,必须根据该特定行政目的确定委托的内容与范围。
5.禁止再委托原则
行政收费委托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行政目的,为此需要受委托者具备一定的人员、技术等条件,因此一般要求受委托者必须自己履行该收费权,而不得再次委托给其他组织。
6.委托监督原则
行政主体对受委托者具有监督其依法行使受委托收费权的权利与义务,在受委托者违法行使收费权时,作为委托者的行政主体必须予以纠正。
(五)行政收费委托的限制
行政收费委托是行政主体将行政收费权交由特定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限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委托事项与受委托者资格的限制。
1.行政委托事项的限制
并非所有的行政收费权都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和委托法定的原则,一般要求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收费事项才可以进行行政委托。此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行政收费权不得委托,在这种情况下,不得进行委托。
2.受委托者资格的限制
行政收费委托是指在行政主体不方便自行行使行政职权时,委托由其他组织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收费权。但由于行政收费权的特性,并非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具备行使的能力。因此行政法律规范在允许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收费权时,往往对受委托者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而且,根据各种行政收费权性质的不同,对受委托者的资格限制也不同。一般而言,行政收费权的执行难度越大,对受委托者的资格要求(如专业性要求、人员配备要求等)也就应越严格。从我国行政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对受委托者的资格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关的规定散见于各行政法律规范之中。今后,应当通过制定《行政收费法》,统一规范行政收费的受委托者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