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的直接性

一、受益的直接性

有学者认为,“公共收费是否能够体现收益的直接性和对称性原则,能否避免出现再分配效应,这是收费得以确立的重要原则”。[3]行政收费的特征之一是直接受益性,直接受益性是指特定受益者的受益结果是由进行行政收费的前的特定行政活动直接引起的或是特定人因使用自然资源、公共设施而受益,即受益与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受益者而言,要求行政收费与特定人的直接受益具有因果关系;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要求行政收费行为与行政主体提供特定服务或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行政收费的前提是要求有特定受益者受益。在实践中,许多“乱收费”并不以特定人受益为前提,而是为了补充政府财政收入或者为了地方、部门、公务员等利益,应予以取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收费具有“有偿性”,收费与受益者的受益存在一定的对价关系。而税收的特征是无偿性,至少无直接对应的受益性,税收是针对纳税者的纳税能力而不是基于直接受益原则而征收的,纳税者纳税并没有得到直接的受益。例如,各类基金的收取,缴费者并没有因为缴费而直接受益,所以应当将各种基金收费改为基金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