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性行政收费的标准
效率性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维护和改善公共设施的使用并提高其使用的效率,对其所提供的特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所征收的费用。效率性行政收费的优点是将市场价格的竞争机制引入了行政主体对拥挤性公共设施、稀缺性自然资源的配置,其目的是提高拥挤性公共设施、稀缺性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因此,效率性行政收费标准应当考虑行政支出成本、特定人受益以及公共设施的拥挤程度等因素,要求能够起到行政收费的调节作用,提高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在实践中,效率性行政收费的数额应当将行政成本标准、受益标准、效率定价标准结合起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维护和改善公共设施而征收的效率性行政收费,应当按照行政成本标准确定,因为这种效率性行政收费的征收是为了补偿行政主体维护和改善公共设施的行政成本;对于为提高拥挤性公共设施、稀缺性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而征收的效率性行政收费,应当按照效率定价标准来确定,因为这种效率性行政收费的征收是为了防止使用拥挤,提高使用效率。而以上两种效率性行政收费的确定都必须符合受益原则,即要求所征收的效率性行政收费最高也不能超过使用者的受益,如果按照以上标准确定的行政收费大于使用者的受益,则按照受益标准确定。
总之,鉴于我国行政“乱收费”现象严重,行政收费标准混乱、普遍过高,严重影响了公民的合法利益,应当依法规范行政收费的标准。根据依法确定原则、行政成本原则、效率原则、比例原则,综合运用确定行政收费标准的行政确定方式与市场确定方式,确定明确、规范、统一的行政收费标准,规范我国的行政收费法律制度。
【注释】
[1]参见[德]哈特·鲍尔:《德国行政法体系中的行政行为》,载葛毅、高志新主编:《行政法制度——比较法文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9页。
[2]参见[德]施密特·阿斯曼:《德国法中的行政许可——高效率的和法制国家式的行政管理工具》,载葛毅、高志新主编:《行政法制度——比较法文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3]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4]参见菲罗:《外国政府收费的法律依据》,载《中国经济导报》2003年1月14日,第B02版。
[5]靳俐:《澳大利亚政府收费管理:理论分析与借鉴意义》,载《亚太经济》2003年第6期。
[6]参见菲罗:《外国政府收费的法律依据》,载《中国经济导报》2003年1月14日,第B02版。
[7]固定性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标准进行税收或行政收费的征收。
[8]李双成、孙文基、宋义武:《费改税》,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9]边际成本是指行政主体每多提供一个单位的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额外增加的行政成本。
[10]朱柏铭:《公共经济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0页。
[11]郭庆旺:《关于效率性行政收费的若干基本问题》,载高培勇主编:《“费改税”:经济学界如是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8页。
[12]国务院1993年6月29日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13]参见靳俐:《澳大利亚政府收费管理:理论分析与借鉴意义》,载《亚太经济》2003年第6期。
[14]参见[日]木村琢麿:《財政法理論の展開とその環境》,有斐閣2004年版,第350~351页。
[15]行政支出成本包括生产成本、经营成本、拥挤成本以及征收成本。
[16]参见郑文范:《公共经济学》,东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17]“外溢性”是指行政主体为特定人而进行的行政行为不仅仅使特定受益人受益,还使其他人享受一部分利益。例如办理身份证的收费,受益者是本人,但也为他人认证自己的身份提供了便利。
[18]参见日本《地方公营企业法》第21条第2款、《港湾法》第44条及第13条第2款、《水道法》第14条第2款、《道路运送法》第9条第2款等的规定。
[19][德]施密特·阿斯曼:《德国法中的行政许可——高效率的和法制国家式的行政管理工具》,载葛毅、高志新主编:《行政法制度——比较法文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