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设定权与“法律优位”原则
2026年02月13日
二、
行政收费设定权与“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Vorrang des Gesetzes)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表示的国家意思处于其他的国家作用的上位,[9]因此,除宪法外法律优越于其他国内的法律规范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行为。可见,该原则意味着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原则通过在近代宪法中采用权力分立主义而成立,是依据法律拘束行政的最低限度。立法活动是作为人民代表者的议会(人民代表大会)的意思表示,而行政活动并非公民代表者的意思。因此,当行政活动与法律相冲突时,法律优先于行政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活动无效。在这种意义上,法律优位又被称为“法律优先”。
我国《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现了法律优位原则。因此,在法律已经对行政收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作为法律的下位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对法律设立的行政收费项目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但这种执行性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