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手段——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二、 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手段——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行政收费从本质上来说,是政府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一种方式,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特别是以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使用效率为目的的效率性行政收费,就是国家利用行政权力配置稀缺性自然资源、拥挤性公共设施的一种方式。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但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不完全竞争、不完善的信息、市场外部性、公共产品短缺、社会分配不公、宏观经济运行不稳等缺陷,必须以政府的行政权力来纠正这些“市场失灵”。即行政主体运用公共权力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相关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积极引导、促进或消极制约、禁制,来达到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目的。但由于政府也存在许多缺陷,政府不能完全取代市场,这就意味着政府的行政权力与市场调节机制之间应当划分合理的界限。行政法中的行政辅助原则也认为,在配置资源方面,政府行政权力相对于市场机制应当处于辅助地位,即只有当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才由政府行政权力来调整。而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干预市场的方式之一,这种方式的行使也应当限定在行政职权的范围之内。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行政收费的范围在本质上又体现为政府行政权力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即政府行政权干预市场的范围与程度。政府行政权力与市场的关系在行政收费范围上就体现为行政收费与市场价格的界限,因此,在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方面,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体现为界定行政收费与市场价格之间的范围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