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行政收费范围的借鉴

三、域外 行政收费范围的借鉴

以上对于外国行政收费范围的概述以及中外行政收费范围的比较研究,对于界定我国行政收费的范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行政收费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规模一般较小

各国和地区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收费,但相对于税收,行政收费所占的比例不大。各国政府收费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均占很小比重。国外财政收入中也有行政收费,但收费所占的比例很小。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各国政府财政收入的统计,“非税收入”一般只占财政收入的10%,而行政收费只是“非税收入”中的一部分,即行政收费一般低于政府财政收入的10%。因此,解决我国目前的行政“乱收费”问题并非要一律取消行政收费项目,而是要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费项目,保留合理的行政收费项目,并通过“费改税价”“费改税”等方式限制行政收费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规模。

(二)行政收费的范围主要包括规费和使用费

在西方财政理论界,一般将公共商品的收费分为规费和使用费两种类型。规费是政府提供某种特殊服务和特定管理而收取的费用,使用费是政府向使用公共设施的受益人收取的费用。规费又可分为行政性收费和司法性收费两种。不论规费还是使用费,政府都只是向从其所提供的准公共商品中受益的特定消费者收取。各国行政收费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规费[28]。规费是指作为对本着申请人利益而做出的具体职务行为或其他行政服务的对等给付而交纳,分为对职务行为的行政规费和为使用公共设施而交付的使用规费。[29]西方财政学在理论上将税收界定在政府提供纯公共产品的领域,而将行政收费界定在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的领域。具体来看,准公共产品领域主要包括:反垄断的规制性收费、反欺诈的规范性收费、消除拥挤的准入性收费和发展公共产品生产的集资性收费。[30]因此,我国的行政收费范围也应当限定为规费和使用费,即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务主体,在为使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进行特定行政活动或者为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时可以设定行政收费项目。

(三)注重对行政收费范围的法律规范

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涉及了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系、政府行政权力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行政法上各种利益调整机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行政收费的范围与公民财产权密切相关。因此,对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以法律规范来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