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者范围的特定性

二、受益者范围的特定性

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一般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特定相对人的个人利益,如果受益的人数很多,受益范围广泛,则构成了社会公共利益,其支出的成本应当通过税收由全体社会公众来负担;如果受益的人数很少,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受益,则构成了特别性支出,则应当通过行政收费来补偿;如果受益的对象、人数和范围不能确定,则不宜通过行政收费来补偿。例如,我国“费改税”中将公路养路费、公路基础建设增容费、公路建设基金改为燃油税的征收,而燃油税涉及的不仅仅是公路交通用油,还涉及农业用油等非车用油,这与税收受益者的普遍性相违背,而行政收费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公路的特定受益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