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与事业性收费

三、 行政收费与事业性收费

按照我国有关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通常可以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两种类型。其中,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而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邮局、供电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所收取的费用。而行政收费是指行政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在国家行政活动中特定受益人的特定受益依法强制收取相应对价或者为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而依法向使用者强制收取一定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国家机关发布的有关行政收费的规范性文件中往往将行政性收费与事业性收费合称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并为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所确认,此后有关行政收费的规范性文件中经常将行政收费和事业性收费通常被合并使用,称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实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价涉字27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这是从收费的基础理论是为管理而支付的成本还是为服务而支出的成本来区分行政性收费与事业性收费的。但笔者认为,行政收费不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费用,除非该事业单位得到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而成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而国家机关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属于行政收费。从征收主体的角度来看,事业性收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在向社会提供服务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收取的费用,例如,高校收取学费、医疗单位收取医疗费等均属事业性收费。

行政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区别表现在:第一,收费的主体不同,前者为行政主体,后者为行政主体之内的事业组织;第二,收费的性质不同,行政收费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而产生的,一般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收取的资金属于国家,而事业性收费是因提供服务而产生,收取的费用属于提供服务的单位。事业性收费从本质上来看,具有市场价格的属性,即事业单位提供各种服务的价格。事业性收费与市场价格所不同的是,事业单位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或关系到国计民生,而且,事业单位往往处于垄断性地位,所以政府对于事业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能放任自由,而应当加以规制,即制定政府指导价或进行政府定价。但这种特殊性并不能否认事业性收费的市场价格属性,只不过是特殊的市场价格而已。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事业性收费与行政收费区分开来,纳入市场价格的范畴,但也应当注重其价格的政府规制。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行政收费与事业性收费的范围界限就等同于行政收费与市场价格的界限。